今天,在国内算得上司法较为严明认真的城市上海,口口声声地要“与国际接轨”,致力于发展成为“国际化大都市”,似乎春风得意,踌躇满志,只是听起来觉得口气要比力气充足得多,幻想似乎远比现实来得丰富多彩,如此而已。
且看上海发生的司法小案一例,就足以证明这点。
我于05年3月出售了住宅房子一套,在交付房屋验收时候,买方的下家发现房子的一个下水道经过我的装修,失去了排水功能,于是作为上家的我留下2000元抵押给下家作为修缮之用,双方约定,待修缮完毕后归还给我除去了修缮支出后的全部款子。这其实只是一个很小的工程,估算为不足一小时的工程时间,顶多需二三十元的工程材料费用,我当时之所以留下多点的抵押金,纯粹是考虑法律上的威慑作用,押金若少了失去威慑力。
然而当下家把下水道修缮完毕后,声称费用远远大于2000元,扣下全部的抵押金,这使我惊异不已,于是动用法律手段,我走进了上海仲裁委员会。
在仲裁庭上,下家出具了好多好多的“定额发票”、“送货通知”和“收款条”单子,作为工程费用的证据,这些费用的总和大大超出了2000元。这些“证据”在一个初懂法律的旁人看来,也明摆着是在无理取闹。在仲裁庭辩论上,我理所当然拒绝接受这些“单子”,在书记员的听证记录书上,写明着我所拒绝的字句,最后我签署了我的名字在上面。
然而使我更加诧异的是,最终,号称是“优秀仲裁员”、可爱的王耀勇大人作出裁决,对于那些无理的“单子”大都予以采纳,我要倒赔下家的钱——裁决称:我“对证据没有异议”。天呐!“优秀仲裁员”真不愧是“高手”,我终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司法准确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他们竟然可以无中生有,妙笔生花般地颠倒白纸黑字的事实,“莫须有”功夫真是老练精到,我佩服得五体投地。而且还不顾起码的常识:既然新房东是上海的本地人士,就对于操办这么一个很小的施工,本来不需要耗费多少差旅费用的,然而在可爱的王耀勇大人作出的裁决中,需要我来承担高达1400元差旅费!
当裁决书下达后,我按照仲裁规则的第62条,提出补正,结果被秘书金凤大人拒绝。金凤大人起初承认裁决书上采纳的证据有误,与我的笔录材料确实不相一致,会考虑接受我的补正要求,但是后来老是推说“很忙没有时间”,又改口说,“你的情况不属于补正范围内的”,“补正需要书面的形式提出”(但是仲裁规则第62条上,并没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要求),就这样推委了30天补正期限,待挨过时间关口就算是了事了。
从我的个案,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律约束,是多么的淡薄,这也算是东方国度里的司法传统。泰西之地的人士,普遍对于人性之恶有着深刻而清醒的认识,所以认定:“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声明:以上的陈述,都有书面的事实依据和谈话的语音记录,对于真实性我承担责任。)
2006/6/11写于上海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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