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信息中心记者报导,刘志祥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罪。宜昌市中院审理后,判决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书》解释刘志祥未判死刑的原因是:"刘志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此,有评论质疑,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刘志祥讳莫如深,怎么能算是"主动交待"?其次,所谓"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成立。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针对此案的判决,多位武汉铁路职工向记者表达这样的意见:"判得太轻。"而网络上也有热议,多数网友认为判轻了。一个帖子这样写道:"《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4000多万是多少倍啊?就算他自首立功减了刑,但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啊,而且杀的是举报人,还不算情节严重吗?"
有网友翻出老帐来,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越来越宽松,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安徽第一贪"尹西才被判死缓,涉案金额已达2000多万元。而其后被判的大贪官们,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等。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让不少人生出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
有人评论因此呼吁,是不是该给经济犯罪的死刑定个规矩,尽量少些"死缓",以维护刑法的尊严。该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
贪官量刑"慎杀"趋势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名 职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死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死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 736万元 死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死缓
王雁 山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死缓
马德 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死缓
高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死缓
丁乃今 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死缓
丁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死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 295万元 无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 4744万元 死刑
温梦杰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 1505余万元 死刑
不少人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杀"原则为什么先在经济犯罪上应用?靠死缓能否惩治经济犯罪?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经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对反腐失去信心。
一些专家担忧: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
(《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