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文如下:
18所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对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的18所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债务、投资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这次审计的18所高校均为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实行定员定额拨款和专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高校在财务收支和收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一)违规和不规范收费。 2003年,18所高校收取未经批准的进修费、MBA学费等64427万元,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6010 万元,自行设立并收取辅修费、旁听费等7351万元,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学费、住宿费等5219万元,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3284万元,重修费、专升本学费等554万元,共计8.68亿元。
(二)部分高校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至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
(三)部分高校财务及校办产业管理较为薄弱。一是收支反映不实。14所高校未将科研收入、收费、投资收益等6.16亿元作为收入管理,有的滞留在所属单位坐收坐支。二是有些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至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万个已结题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账,结存资金3.69亿元,仍分散滞留在已结题项目,未发挥效益。三是部分校办企业管理不严,有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如清华大学所属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在 1995年至2003年3月间,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等,私设“小金库”2138万元,并以发放奖金、对外投资和支付合作方红利等名义支取大量现金。
附件:审计的18所部属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复旦大学
天津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山东大学
中南大学
吉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兰州大学
厦门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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