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无奈地对记者表示,他们这样做,严重侵犯他个人声誉和他家人的合法权益,中共动用了整套国家机器来迫害他,每天他与他的家人都在承受新的迫害。由于这三人的无理取闹,他无法工作,并错过了一些媒体的采访。
高律师表示,他在11年以前在新疆卡子湾水泥厂当过销售人员。当他离开水泥厂时,已把所有与销售有关的原始票据,包括提货凭证与水泥厂交接清楚。他很清楚为什么11年后的今天,当中共力图迫害他时,水泥厂也被迫参与其中。
高律师感慨的说,这一切就是因为他为法轮功上书,把他所了解到的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情况讲出来了,“如果我讲的不是事实,中共可以把我告上法庭,或者,他们可以不理会我讲的话,但他们选择的是用这种没有理智的低下手段来迫害我。”
据息,四名北京税务稽查局人员在几天前突然闯进高律师的事务所查税,并声称是执行上级命令。高律师认为他一直都是堂堂正正地经营律师事务所,所以没有什么可恐惧的。高律师表示,2005全年他的所没有任何收入,2003年与2004年的帐务都早已被当局审计过了。但他也承认,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以下是高律师的声明。
有关11年以前我在新疆卡子湾水泥厂销售水泥情况的说明
1、本人曾于1994年至1995在新疆卡子湾水泥厂销售科从事水泥销售的情况属实。
2、对我在在职其间代表新疆卡子湾水泥厂销售水泥后的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在我离开水泥厂时已有清晰的交代。按当时的销售公司经理唐果的安排,我将把我在职期间所有与销售有关的所有原始票据,包括提货凭证交给了一个叫赵瑞生的业务员。这些提货凭据,及契据有马寿个人的,有工一师结算中心等几个单位的,其中马由寿的欠款经乌鲁目齐县法院起诉已判决,工一师结算中心的欠款也经过新疆乌鲁目齐水磨沟区法院的判决判令由被告还款。水泥厂为什么在过去11年的时间里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不详。
3、水泥厂在事隔长达11年后突然来京,以百般不能令人接受的方式向我个人追还货款,严属违法,及有违常理;
其一,此为我履行职务行为的结果,不是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二,11年前离职时,若没有水泥厂认可的交接结果,我也不可能被水泥厂盖章容许离开;
其三,从1995年到2001年的春节前,我的家就住在水泥厂家属院,这五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与水泥厂销售公司的领导,业务员及厂领导几乎三天两头的照面,从未有人说我在水泥厂还有未了事宜;
其四,2001年至2005年月12这五年多的时间内,我至少每年回卡子湾水泥厂三次,几乎每次都要拜访销售公司及水泥厂的故旧,无任何人向我提及有关未了事宜!
其五,这些欠款被水泥厂拖延了11年之后,导致了诉讼实效丧失的法律后果,时隔11年之后,在中共政府无孔不入无恶不施的野蛮迫害我的过程中,水泥厂被驱参加到这样不光彩的过程当中来令人痛心,我请求你们立即停止这种既能给你们自己造成新的损害,同时又严重侵犯我个人声誉和我一家人合法权益的不理智行为。
2006年三月 高智晟
大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