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什律师说,控告中央电视台(CCTV)的这起民事讼诉案主要依据《外国人侵权索偿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正是依据这两项法案,北京市党委书记刘淇和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已经被美国法庭宣判有罪。玛什律师说,依据这两项法案还对薄熙来,赵致真和王旭东提出起诉,目前这三个案件正处于审理之中。
玛什律师在这起民事起诉案的诉状中指控,中央电视台的媒体报导和电视节目利用的策略实际上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纳粹德国、卢旺达胡图族屠杀图西族,以及南斯拉夫米洛舍维齐的种族清洗类似。在所有这些暴力攻击和屠杀中,都把媒体宣传作为制造大规模屠杀和暴力攻击不可缺少的机制。
以下是国际人权法律项目(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oject)执行理事泰瑞.玛什(Terri Marsh)律师22日接受大纪元记者的专访:
记者:玛什律师,控告中央电视台的这个诉讼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玛什律师:我们提交的这个控告中央电视台(CCTV)的讼诉案主要依据两项法案---外国人侵权索偿法案(ALIEN TORT CLAIM ACT)(28 U.S.C. section 1350)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106 Stat. 73 (1992))。这两项法案允许外国人或美国公民对外国官员的酷刑及其它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被告中央电视台对法轮功学员涉嫌犯下的罪行提起民事诉讼。正是依据这两项法案,北京市党委书记刘淇和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已经被美国法庭宣判有罪。我们还依据这两项法案对薄熙来,赵致真和王旭东提出起诉,目前这三个案件正处于审理之中。
记者:这起民事诉讼案对中央电视台提出了哪些指控?
玛什律师:这起民事诉讼案指控中中央电视台伙同其它方策划、煽动、命令、授权、挑起或怂恿并教唆警察、劳教所人员等对原告的迫害。因为中央电视台刻意制作、播放和散布宣传材料,旨在挑起、怂恿并教唆、授权、命令或煽动对原告进行非法逮捕、肆意关押和严重的精神与肉体折磨。原告为王慧敏、陈钢等五名法轮功学员。
中央电视台在中国所播放的宣传节目具体包括天安门广场自焚、傅怡斌杀人案、邹刚杀人案、陈福兆杀人案等。中央电视台制作的这些节目和其他宣传材料具体由中央电视台加工用以配合中共中央和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向警察和劳教所人员散布、唆使他们迫害和转化法轮功学员,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精神信仰。一些节目突出强调有必要使用酷刑和暴力转化法轮功学员。利用这种办法,中央电视台煽动、协助并配合那些从事转化工作的人任意逮捕、关押、施用酷刑和非法谋杀法轮功学员。
记者:是否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指控?
玛什律师: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这些指控。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对法轮功的迫害,以及迫害由江泽民和中共政权发起的这一事实已经得到了大量的第三方报导和证据的支持。
在中国全国范围和地方省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程度和严重性,已经在美国国务院人权状况报告,特别是在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的年度报告,以及由非政府人权监督组织,如国际特赦和人权观察的报告中得到证实,并有详细记录。
比如,在美国国务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2001年年度报告中,多次提到了对法轮功学员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报告中写到,“自1999年以来,大约100多位法轮功学员已在关押期间死亡(p.122);据报道,他们中许多人的身体有严重殴打和酷刑的痕迹;数以万计的人被判劳教;数百人被关入精神病院;已经有许多关于不妥协的法轮功学员被关入精神病院的可信报告;警察在拘捕平和的法轮功学员时经常使用暴力,包括对待那些老人和带小孩的人;酷刑(包括电击,以及手脚被交叉的铁链捆住)被广泛报道(p. 131) 。
国务院的报告中说,2000年9月,美国国务卿把中国列为在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之下严重关注的国家,因其对宗教自由的严重践踏,包括对待法轮功学员(p. 133) 。
CCTV的节目是根除法轮功迫害运动的一部份,它的节目旨在挑起、煽动、怂恿并教唆对原告的酷刑、种族灭绝和其它形式的人权侵犯,这也是我们的诉状中指控的一个事实。所有这些节目都把法轮功学员描述成必须根除的暴力和危险的恐怖分子和罪犯。
CCTV 的阴谋角色不仅通过它制作的节目得到确证,而且还可以通过许多参与迫害者的讲话加以确证。我们有几份江泽民的讲话、李岚清的讲话、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各省、市常务委员会文件。
记者:您在诉状中指出中央电视台的的策略与纳粹德国、卢旺达胡图族屠杀图西族,以及南斯拉夫米洛舍维齐的种族清洗类似。您能否做以解释?
玛什律师:我们在诉状中指控,中央电视台的媒体报导和电视节目利用的策略实际上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纳粹德国、卢旺达胡图族屠杀图西族,以及南斯拉夫米洛舍维齐的种族清洗类似。在所有这些暴力攻击和屠杀中,都把媒体宣传作为制造大规模屠杀和暴力攻击不可缺少的机制。
正如彼得.玆维古立思(Peter Zvagulis)在2005年7月7日为英文大纪元撰稿中所述,在南斯拉夫对波斯尼亚人的屠杀,在卢旺达对图西少数民族的屠杀,以及近年来对法轮功的镇压,这三个例子有何共性? 它们和中共有何关系?他们都制造暴力死亡,对数以百万计的无辜人民遭受的痛苦负责;他们使用的最致命的武器之一就是仇恨宣传;在所有这些屠杀中,不仅口号类似,而且屠杀或种族清洗的名义都类似。
综上所述,如我们在诉状中所指控,CCTV是中共的喉舌,也是迫害法轮功的同谋。我们在诉讼案中指控,他们不仅因其阴谋理论承担责任,而且为教唆和煽动行为承担责任。不仅依照美国的法律条款,而且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条款和国际惯例,他们都应负有责任。
记者:玛什律师,您在提交的诉状中还提到CCTV的“同一首歌”。有些中国人不理解为什么说“同一首歌”是中央电视台迫害法轮功的主要组成部分?
玛什律师:正如我们在民事诉状中的指控,CCTV在充分协调、多个侧面的媒体宣传运动中所发挥效力的手段不仅包括被告CCTV所制作、编导或播出的电视节目,而且还包括在转化和灌输中强化使用CCTV的“同一首歌”和其它CCTV的节目。
所有原告的证词中都指出他们遭受残酷的肉体迫害并被灌输CCTV的洗脑宣传材料直到他们放弃对法轮功原则的信仰,并唱“同一首歌”作为他们无法进一步承受肉体和心理迫害而被击溃的象征。那些拒绝唱“同一首歌”的人被迫害得更加严重。
例如原告之一法轮功学员王惠敏再广州槎头劳教所被关押期间,经历各种洗脑,刑罚包括手铐、脚镣、棍棒等。劳教所为了给法轮功学员洗脑,强迫法轮功学员唱“同一首歌”。王惠敏因为拒绝唱歌,被单独关押,不许睡觉,坐小板凳,最后导致股部溃烂。在无休止的肉体与精神的折磨下,王惠敏几乎崩溃。
尽管那些不讲中文的观众不懂中文,更不会明白“同一首歌”的全部意思,但是这首歌也会被其他听众听到,还会在纽约的CCTV频道以及美国和中国城市播放。虽然一些人指出在美国CCTV频道播出这个节目的影响力已经上升到酷刑本身的层面,但是劳教所人员和国安人员听到这个表演,会认为美国认可他们使用这首歌作为对法轮功学员的精神迫害和洗脑。因此这一演出涉嫌帮助和教唆对原告及其他处于类似境遇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因此CCTV作为这一节目的制作者当然被指控负有责任。
记者:有新闻报导说,在得知这一起诉案后,一些原来不明真相的演员要求退出演出。您能否给参与演出的演员从法律角度提出一些建议以免遭法律起诉?
玛什律师:作为原告律师,我不能给组织者或是表演者等某些具体的人任何法律方面的建议。如果他们担心自己会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找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