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火车呼啸而来,戴着红袖标的道口员举起一个小牌子,张威军还没意识到自己走到危险的路口,愣愣地站住了,列车飞速驶去。 这是他回家的必经之路,和往日一样,他每天都走这条路,目标是寻找一个女人,可是他又和往日一样,10年中一直没有找到那个女人。
强奸犯自述
突然被带走,说我犯了强奸罪
53岁的张威军一想起被捕的事就叹气。
当年31岁的张威军家住农安县城郊乡赵家店村六队。22年了,如今那里已经改名为农安县农安镇铁西村六社。
张威军说,1983年9月13日,城郊派出所的民警刘长青来到他家说:“你告的问题解决了,你和我到城郊派出所走一趟吧。”张威军以为是他曾经状告的别人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儿,于是二话没说,便和刘长青到城郊派出所去了。
“1982年春天,你强奸了一个女的,当时有一对正处对象的男女在小树林里,被你给打散了,之后你又把那女的挟持到家里强奸,现在你被捕了!”听到这话,张威军愣了。不久,他被判刑10年,后来提前两年被释放。
20多年没看明白判决书
他的案子没有公开审理。张威军说,有一天,他被带到法院,在没有被害人出来指认的情况下,他的强奸罪名被定下了。1984年2月4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了“(83)刑字第441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威军于一九八二年春的一天夜间,将流氓强奸犯曹福吉(已处决)强奸后并挟持刀被告人家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的女社员刘××强奸。上记事实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被告人拒不供认。但有被害人陈述和指认材料以及其他证人证言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无异。查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院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以上摘自判决书原文)
“就这样,我被判了10年徒刑,在监狱里我就琢磨这判决书写的到底是啥意思,到底是谁强奸谁啊!”张威军怒冲冲地从凳子上站起来,在屋子里来来回回地转悠,“直到今天,我也没看明白!”
记者寻访
村民:“这儿根本没那个女人”
张威军仍能清楚地记得开庭时,有人告诉他,他强奸的女人叫刘桂英,当年18岁。
近日,记者按照判决书和张威军的记忆开始寻找被害人。判决书上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现在已经变为榛柴乡前锋村六社。
“还是老张那事啊,都来调查多少次了,我们这儿根本没那个女人。”记者表明来意,村民纷纷说。杨凤祥还给张威军出了书面证明,因为他在1965年到1982年期间,担任了上台子村六队生产队长,他说本社只有叫刘天赐的一户刘姓人家,刘天赐已经去世,还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叫刘桂香,当年应该是26岁,二女儿当年才12岁。就在1982年,根本没有警察或者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人来调查过这事。“老人都没了,可是我家大姑姐和小姑子根本没发生过那事!”正在做饭的刘家儿媳妇对记者说。
记者来到农安县三宝乡朝阳村刘桂香家时天色已晚,“我们是为张威军的事儿来的!”记者说。“张威军都来过好几次了,我们真没有发生过他的判决书上说的那事儿!”刘桂香回答。“1982年和以后有警察调查过你吗?”记者问。“没有,我和妹妹都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一定是弄错了!因为在张威军因判决书上说的那事来找我之前,我根本都不认识他!”刘桂香肯定地说,她说自己也不认识曹福吉。
案件回放
办案检察员:“我没见过被害人”
当年办理此案的检察员张柏林,仍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1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但此时张柏林正在外面办事,最后记者辗转联系到张柏林。提起1984年那起强奸案,张柏林马上就记起当事人姓张。“为什么当年判张威军强奸一个刘姓女人,但多年来张威军却一直找不到被强奸的人呢?那个被强奸的女人到底存不存在?”当记者问起这个问题时,张柏林说:“张威军因找不到被强奸者已经上访多年了,说实话,那个被强奸的女人我也没见过,但警方却能提供被强奸女人的笔录等书面证明材料。当年是三员联合办案,我们检察机关会同法院,根据警方提供的被害人笔录就把案子办了,也就是说,那个被强奸的女人只有警察见过,要了解情况,只能找办案的警察。”
办案民警:“记不清了”
记者也曾找到当年办张威军案的警察刘长青。“记不清了!”刘长青听说记者要问张威军的案子时,非常干脆地说。而当记者问他当年是否是城郊派出所民警时,他说:“当年我是铁道西的管片民警,记得有张威军这个人,他是在铁路工作的。”记者又说起当时涉及案件的一些情况,刘长青只是一个劲儿地摇头说:“记不清了。”
审判长:“三人一合计就判了”
为了还原事实,记者辗转找到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常凤久”,如今常凤久已经退休在家,但即便是22年的案子了,常凤久记忆还比较清晰。
他解释了“被告人张威军于一九八二年春的一天夜间,将流氓强奸犯曹福吉(已处决)强奸后并挟持刀被告人家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的女社员刘××强奸”的意思。“判决书是我制作的,那句话的意思是,曹福吉先将刘××强奸了,曹福吉又把刘××带到张威军家,张威军又把那女的强奸了,判处张威军的时候,曹福吉已经被处决了。”常凤久解释了判决书的意思,他解释当年的判决书上可以隐去被害妇女的名字。
“那时正赶上严打,当时是‘三员办案’,就是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联合办案,三个人一合计就判了。当时,不需要复核,也不需要被害人当庭指证。”常凤久说。
上访之路
看不到案卷 找不到被害人
20多年前的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为此,张威军想从当年的卷宗中知道到底是哪个证据,证明他强奸的事。“我就是想看看,我到底强奸了谁!我请了律师提出申诉,到农安县人民法院调卷宗,可是农安县人民法院说已经被送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又到长春,可是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告诉我卷宗被送到‘信访办公室’了。”
1990年10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通知书》,将张威军的申诉驳回。2001年初,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再次被驳回。同年年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再一次驳回张威军的申诉。去年5月份,农安县人民法院再一次对张威军的案件作出答复,仍然认为判决无误,请他息访服判。
记者曾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此卷宗的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的卷宗仍在农安县人民法院。
上访路不知道还要走多久
2005年11月24日,张威军再次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负责接待他的人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出具了书面文书: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铁西村张威军来京上访,已接待,现介绍前往你处,请接洽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事。
如今这份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回复书面材料,已于去年12月1日转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由该部门负责对张威军的信访事件校办。
昨天下午,张威军拎着装满案件材料、上访材料的兜子在铁道边走着。张威军说,只要他还活着,就一定要找到那个判决书上说的被强奸的女人,即便他已经为了找这个不知道能否找到的女人而几乎倾家荡产,即便他现在只能靠给人家刷油漆勉强维持温饱,他还要继续寻找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