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11·27“黑龙江七台河矿难之后,仅仅过了10天,河北唐山市开平区刘家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爆炸发生时,有123名矿工正在下井,爆炸后,有 26人升井,但仍有97人下落不明。截止到12月8日上午十点五十分,有74人死亡,32人下落不明。虽然在刘家屯矿难发生的当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双双赶到刘家屯煤矿的所在地,但矿难已经发生,厄运不可避免。国家安监局变成了矿难抢险队,不过这又能换回些什么呢?在无数次的矿难面前,人们不禁要发生声音质疑,这到是怎么了?
矿难的频繁发生,绝对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官煤勾结,获取暴利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也是造成矿难发生的重要原因。不过有一点却让人感到费解,为何屡在矿难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才会出台相关的法规、体制,为何不能及时就煤矿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处理,非得出了大事故才去关注煤矿的安全。安全生产,安全是第一位的,可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产量第一、安全第二。这完全是种本末倒置。人命关天在煤矿上是得不到重视的。矿难发生后,追究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无可非议,然而这并非整治煤矿的最终目的。
矿工同样是人,同样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矿工在为国家、个人创造财富的同时,同时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在矿难发生后,国家应有有理由为矿工降半旗,以示哀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漠视矿工的的生存权本身就是一种罪恶,而在矿工遇难后遇难者仍难以得到慰籍,这不仅是对死者的不敬,同时也是对遇难者家属的无形伤害。矿工遇难,家属得到赔偿理所应当。然而,仅用金钱去换取生命的存在活消亡,这又是极其可耻的。在体现关怀人性、尊重人格的立场上,应该作出应有行为,为矿工降半旗是最佳的体现方式。既显示出对忘者的肯定,也表示了惨悔。对于失去亲人的矿工家属是一种告慰。
战争年代,战士为保家卫国、追求崇高而失去了生命,国家会为其降半旗以示对烈士的认同与哀悼。和平时期,为遇难矿工降半旗,体现出国家对于个人生命的认同,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其中就提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因此,我们有理由恳求中国,请为遇难矿工降半旗
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