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亿元农信社改革资金将打水漂 对“花钱买机制”的质疑?

作者:中国大陆 居安思危 发表:2005-11-2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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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为这次农村信用社改改革资金“买单”1500亿元,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金融管理、改善金融服务;从根本上有效化解和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实力和功能。“花钱真的能买到机制吗?”,我认为:一、机制靠花钱是买不来的。机制受体制的制约和约束,在较为集中的管理体制下谈灵活的机制,是很难起到改革决策者的用意的。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建立分阶段的、长期的方案,靠一年内得到申请资格、四年内符合兑付条件,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三、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釜底抽薪”的良方未找到,靠“扬汤止沸”的花钱解决一时的问题,没有长效机制作后盾,即使眼前达到了条件,历史问题虽解决,形成的原因未找准,反弹的问题还会形成。花钱只能是打“水漂”。

一、产权不明、管理不顺、机制不灵

1、产权关系难以明晰。从现象上看到,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出资入股的合作社,从本质上说,合作制已经名存实亡。社员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对信用社有所有权,贷款得不到优惠、股金得不到分红、经营得不到参与,在农村已经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事。产权的名存实亡,不用说使入股社员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就连对其产权的监护也难以落实,形成合作形式下的银行经营模式、一级法人形式下的垂直领导模式、企业经营形式下的机关管理模式。这种怪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上层,而申请专项票据要求解决问题的责任却落到基层,如何解决?是否解决得了,成了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

2、管理体难以理顺。建国以来,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受了多次的变革。50年代在人民银行大一统管理体制下“惟命是从”;60、70年代,在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体制下“固步自封”;80、90年代,在农行管理农村信用社后,靠农行走向商业化、考虑自身效益后的“餐羹冷炙”下生存;1997年至2003年,在人民银行管理的羽翼下“受宠若惊”;2003年后,又在银监会的管理下,独享对金融机构同等监管下的优惠;在改革后,又要再起炉灶,在省政府的管理下,经营金融机构业务。不断变换的角色,让信用社在管理上找不着北。管理体制难以在短期内理顺,省政府对省联社、各地市县信用社的管理,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在较科学的管理和摸索下,才能理顺关系。

3、经营机制难以转换。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三种混合模式。一是合作形式下的银行经营模式。农村信用社形式上是合作制,靠股份合作资金起家,走的却似银行管理的路子。行合作之名,走银行之实。二是一级法人形式下的垂直领导模式,农村信用社是独立法人,真正对入股社员负责的是基层法人,但独立法人的自主权却有限;基层信用社对上级社参股,应对其参股的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的经营监督,但作为独立法人的监督者却要受县联社考核和管理,县联社要接受市联社的监督,市联社要接受省联社的指示,省联社要接受省政府的领导;监督者成了被领导者,被监督者却是基层法人的决策者。所有者成了形式上的所有人,决策者成了实质上的管理者。这种产权上的不对称、决策权利下的不对等,一方面会形成责任上的分不清,另一方面,会赞成决策者的腐败。三是企业经营形式下的机关管理模式。企业经营有企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合作经营更应具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在中国,合作经营完全套用的是国有银行的经营模式,国家机关的管理方式。过去的经营中对盈利亏损、业绩好坏、工资、奖金、福利套用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方法,职务、职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任命,走的是行政管理的路子,从入口的要求到出口的条件,最多只有四年的时间,经过50年多变的管理,4年的时间,能达到根本的改变吗?

二、金融管理难加强,金融服务难改善。

1、金融管理能加强吗?从现实的角度看到:金融管理的加强成了一个难题。(一)政府部门对金融管理的知识知之甚少。改革后的省联社主任一般由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担任,政府部门的领导,金融管理的经验较少,金融知识较贫乏,对金融管理的能力值得担心。(二)实行省政府对联社的垂直管理,风险更大。表面上看,加强了省政府对省内联社的管理,减少了县市政府对金融的干预。但省级地方政府也有自己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政绩工程,省联社划规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最终将导致资金的高度集中、投放的相对单一、风险的相对加大;另一方面,市县政府没有人事任命权、经营决策权,却让其承担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管理责任,这种权责的不对称,会导致地方政府对金融管理的表面敷衍。第三,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受各级地市县乡镇党、政的双重领导,当自主经营与地方政府的决策发生矛盾时,历史的经验是农村信用社往往屈从于后者。(三)完善合作制存在增资扩股和股权结构两大难题。一是增资扩股。目前,真正意义上的能够符合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屈指可数。真正实现改革需要的增资扩股和股权结构的条件,仍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是在限定的有限时间内就能实现的。首先,增资扩股的难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建社50多年来管理的多次易主和官办金融的色彩严重,使合作金融与社员的参与脱节,要想在短期内达到改革的条件,实非易事。其次,过去入股社员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要想使社员再入股、再扩股,靠短期的宣传、动员难以奏效。第三,被动入股和突击入股严重。入股社员多是被动入股。因为要贷款而被迫成为入股社员,对信用社经营的管理谈不上关心,是被动的选择。入股社员多是突击入股。从2002年以来的入股情况与前几年的入股数据相比,就会答出明显的结论。二是股权结构。第一,目前,农村真正富裕的农民很少,能够有能力参与信用社管理、懂得金融知识的人,更是少之又少。理论上讲:如果入股的大多数是农民,每股金额过小、股数就多,股权就分散,股权分散就会被信用社控制,改革的目的就难以达到。如果股权集中到目前信用社支持的县市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股权的过度集中,又容易使大企业变成大股东,被大股东控制,更会偏离改革支持“三农”的目的。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控制股权结构,还需要做更多的和科学的探索。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突击入股、被动入股的资金多是大股东控股,只不过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的需要,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而已。

2、金融服务能改善吗?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能否达到改善,关健是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约束机制。名存实亡的“三会”制度,徒有虚名的约束机制,会使信用社面临三方面新的障碍。一是改革的主体是改掉多年来形成的“官办”色彩经营方式,多年来在农村信用社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从省到市县,形成了一张网,阻碍着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省政府管理后,又会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又一张更加错综复杂的网,制定政策的往往是维护其利益的上层组织,执行政策的下级组织和各层次的“三会”,能愈越这个障碍吗?二是上层的权力与下层的职责的“倒置”在长期内难以转变,是“四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权、责、利结合的又一个障碍。三是目前股权分散下的经营和改革后股权集中的矛盾,成为新的障碍。改革前的股权分散,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目前农村信用社真实的经营状况、不良贷款的真实数据,能披露吗?敢披露吗?披露后的正效应与可能赞成不稳定的负效应相比,谁重谁轻,难以把握和权衡。改革后股权集中,形式上的化整为零,使“一人一票”制,成为一人多票制,如何控制?两个极端,如何权衡?成了新的障碍。

三、服务方式难改进、服务功能难完善、服务水平难提高。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但从发展的观点看存在“三难”:

1、支农服务方式难改进。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垄断了县、特别是乡镇的金融网点,没有了竞争对手的农村金融市场在垄断的经营下,即使不改善金融服务方式,不提高经营的成本、甚至不考虑“三农”利益的前提下,仍能获得丰厚的回报,还需要改进服务方式来赢得客户吗?主观的原因和客观的条件,为支农服务功能的发挥,增加了难度。

2、支农服务功能难完善。支持“三农”的发展,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但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 “三农”经营点多、面广、线长;种植、养殖周期长;市场风险相对大、经营效益相对小、自然灾害相对多;容易形成贷款新的投资风险,金融改革后需要农村信用社定位在支持“三农”的范围,将来这些政策性风险、改革的成本还会有“买单”的承诺吗?金融企业的经营宗旨需要农村信用社定位在资金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性目标上,企业经营的管理指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政策性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矛盾,难以有效调节,支农服务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这是改革后农村金融面临的又一个难题。

3、支农服务水平难提高。本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为 “三农”的信贷投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增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增加对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成为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工作重点。但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实力上、服务手段上、融资渠道上和服务方式上,与“三农”的要求和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影响着支农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改革具体操作中的问题难解决

1、地方政府的压力顶不住。从今年一月份开始,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各项工作已经申报3期、审批2期,从每次申请的过程看:地方政府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审批是志在必得,他们认为,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给地方的“盛宴”,他们不看条件是不是符合,而是看申批能否拿到手,谁的申批拿不到,就是谁的工作没做好。在这样的压力下,在申请资金仅剩二次的情况下,检查有可能流于形式,监督有可能失去意义。

2、检查审核的职责分不清。按照专项中央票据改革资金支持的要求,人行负责资金支持、负有资金管理上的责任;银监机构负责对法人治理进展效果考核及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真实性检查,负有审批上的决定权,这种权责的不对称,极有可能导致对各项指标的检查、考核流于形式。

3、检查审核的时间来不及。按照规定要求,申报机构按季从申报时间的次月开始检查,省级以下申报总时间不满50天,到市级连抽查带申报时间不到40天,县级检查、审核机构的面、大量增资扩股法人治理方面的材料时间不到30天,在这样的情况下,人行、银监基层机构又适逢报表和各项检查报告的高峰期,县人行金融管理部门一般只有2、3人的设置,承担着货币政策、金融稳定两项职能;银监办也只有4、5个人的设置。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短的时间内,对各项票据的真实合规性、法人治理结构能否真的达到检查条件和审批要求,没有人能够打保票。

4、审批审核的效果难实现。省级审批审核机构,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最后防线,但对其来说,只有时间从文字材料的申报、数据的衔接等问题上,发现问题,最后作出是否达到要求的结论。这样的审批审查,难以符合改革的真正要求,但对法人治理结构等相对难实现、上报容易搞形式、检查又比较抽象、实际又难以得到的问题,却难以发现,将来的“出口”也难以改变。

5、合作经营的路子摸不准。50年来的合作经营走的是一条打着合作经营牌子、官办色彩严重的路子,让农村信用社无所适从。一是无法可依。合作金融50年,没有一部有关合作金融的法来管理和约束,参照商业银行法对其管理监督,有些分马牛不相及的感觉;二是无类可归。有些农村合作经营实际已经“城市化”,在其辖地已经失去“三农”的意义,不应享受改革的免费餐,有些资金上达到建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管理上、约束机制上还停留在信用社的机制上,难以用一种模式管理;三是无期可盼。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设定的入口达到“0、2、8”、出口达到“2、4、8”,短期内难以达到,即使最长延伸到4年,50年的问题不可能一次解决。即使现在达到了,形成的原因未解决,将来还会反弹。

靠“花钱就能买到吗”?农村信用社7次改革、6次已经失败,这一次真的能实现其目的吗?如果花钱真的能买到机制,是以前没钱买机制吗?推而广之,中国的诸多问题不也都靠“花钱买机制”迎刃而解了吗?如果花钱真的能买到机制的话,推想一下,花钱不也能买到体制吗?中国改革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不也同样可以解决吗?

编后的话:通过大量的检查和全面的分析,我写出了以上的文章,目的是引起高层决策者的注意。能尽快改变政策,好在人民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刚刚开始,只付利息,暂时还未动用资金。2006年开始,连续四个季度检查合格的信用社将兑付专项票据。为此,我很着急。多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达到的回答是:一是文章的观念锋芒毕露;二是我们主要采用政策出台后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这种文章还会被采用;三是中央出台的政策不可能停止,上报后无实际意义。1500亿的资金,就这样的打水漂,我觉得人民的血汗钱,就这么打了水漂太可惜了,故冒险向你网站投稿,希望引起决策层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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