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社保局女官员杀人成瘾 被判死刑

发表:2005-11-0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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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名女官员1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一年多前她指使他人杀害了一名中学女同学,同时还预谋杀害另外两名同学;其家属以被告人“精神异常”申请两家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患精神分裂症”和“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结论,未获一审法院采信。

  【案件回放】

  多次指使堂弟谋杀同学

  48岁的被告人黄敏是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中心副主任。判决书称:黄敏认为同学房某经常在他人面前讲其是非而怀恨在心,2004年8月3日,黄敏将刚和自己喝早茶的房某诱骗上车,指使堂弟黄海在车上将房某勒死,弃尸于市郊水沟,向堂弟支付了14700元。

  法院审理还认定,在指使他人杀害房某前,黄敏因“生活琐事”与女同学肖某发生矛盾,曾以34000元雇请另一堂弟黄某杀害肖某,由于黄某不想杀人,拿到钱后离开北海市,其杀人企图未实现;在杀害房某后,黄敏认为男同学张某“骗其钱财并虚构与其有私情”,承诺给付6万元再次雇请黄海杀害张某一家,并给钱让黄海购买了枪支,在伺机作案期间房某被杀案发,杀害张某一家预谋未能得逞。

  【一审宣判】

  精神病鉴定未被采信

  法院审理期间,经黄敏的辩护人申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前者作出“黄敏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后者则认定“黄敏患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这两个鉴定机构“完全撇开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侦查取证材料,没有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客观分析黄敏作案时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结论是“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予采信。

  受黄敏指使杀人的黄海因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判决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房某亲属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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