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雨:狂欢在痛苦中升级 从林樟旺案透视农村、农民困境

作者:作者:阎雨(北大资源学院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 发表:2005-08-2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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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案的共性

故事比预计的简单,几乎不需要想像力,就可以猜到开篇与结局。故事的主角依然是官与民,情节严重雷同,以致于读起来使人疲惫。

故事发生在姚坑村,那是一个只有100 余村民的偏远山村,位于浙江省龙泉市岩樟乡。由于高山重重、山道陡峭,村民卖点货品只能依靠肩挑手提,自然民生维艰。多少年来山民一直梦想着能修筑一条通向山外的道路,也曾经集资十万余元,但因工程浩大,只修了一百多米不得不半途而废。后经多方联系找到邻县的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等人,提出合作修路的想法。林樟旺等人反覆思量后同意出资承建一条机耕路,并在2004年1 月18日签定《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合同甲方为姚塔村的二十多名村民代表,乙方由梅善良代表。合同约定,由乙方出资修造从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垄下口至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的机耕路,有关手续及补偿等事宜,概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投资,则在机耕路完工后,通过对出村物资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取回报。

这是一桩典型的村民合作互助,共同发展的案例,在各类社会资源严重匮乏的边远山村,在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救助无望的情况下,合作互助就成了生存和发展的惟一选择。这一选择也是最优选择,各方共赢。政府省去财政支出;村民求得了发展;投资人得到了回报。

然而,就在机耕路修好可以基本通行的时候,2005年4 月20日,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罪名,扣押四名出资人。在羁押10天之后,又对林樟旺实行正式逮捕,对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等三人则采取取保候审,同时向他们的家属索要了六万元“预付款”。

发展的山穷水尽

浙江姚坑村是个偏远山村,偏远乡村具有一个共性:关注度比较低,完全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边缘地带。

边远地区农村是最缺资本的地方,长期的二元制政策,使国有资本根本不屑顾及;因为风险大、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民营大资本更是不愿进入。正是由于资本的趋利性,使商业资本进入偏远农村的可能性几乎可忽略不计。由于国力不足及边远农村地域广、人口基数大,国家财政支持又显得力不从心,50多年来偏远农村的经济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作为经济血液和命脉的发展资本金从来就没有解决过。

二元制政策,恰恰使紧缺资金的农村,不仅得不到补给,反倒成了城市的金融的“抽水机”。而“水泵”就是农村的信用社、农行等金融机构。

这样农村的金融市场实际成了输向城市的资本管道,农村生产基本设施常年荒废和得不到维修,甚至是民生设施也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为了生存只能相互组织起来,整和各类资源才能得到生存的空间。

姚坑村民曾经集资十万余元用于发展自救,但因工程大,资金严重不足,结果半途而废。在自救无望的情况下,才整和林樟旺等人的力量,由林樟旺等人筹资继续经济自救。

这些本来应为政府作为的事情却由这些贫弱的农民担起了重担,然而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罪名,扣押四名出资人并逮捕了林樟旺。

这样使姚坑村发展自强的梦彻底破灭了,他救无门,自救无路,这就是像姚坑村一样的农村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以法律的名义

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罪名对林樟旺实行正式逮捕,可谓“名正言顺”。然而稍事分析这义正辞严的背后,不免疑虑重重。

其一,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林樟旺等人)出资修路,甲方(村民)负责有关手续及补偿等事宜。这就意味着违“法”主体应是村民而非林樟旺等人,违“法”是因为村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违“法”的村民们没有追究,为何反倒将林樟旺等人抓了起来?

其二,扣押林樟旺等四名出资人的10天之后,对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等三人则采取取保候审,同时向他们的家属勒索六万元“预付款”。这就说明了“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并不是什么大问题,手续可以补办,方法也很简单,交下“预付款”就行,但对据理力争的林樟旺却实行“正式逮捕”。林樟旺既不是投资人代表,也不是村民代表,何以“实行正式逮捕”?

其三,作为监督和执法一体的森林公安局,在修路的一年多时间里都未出现,恰恰就在机耕路修好可以基本通行的时候出来执法了,那么对造成一年多对林地的“非法占有”现象,谁来负渎职的责?

其四,村民合作互助,各方共赢,本应得到政府支持的,森林公安局在向他们的家属索要了六万元的“预付款”“共赢”后,就对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三人“取保候审”了。假设是政府修路,森林公安局会不会扣押地方行政长官并向其征缴六万元的“预付款”呢?森林公安局的执法目的到底是什么?

逮捕林樟旺,罪名并不关键,因为一切都是以以法律的名义,即使你受到伤害,也是合法伤害!

失落的公民

不因出生不同而遭受歧视,是人类发展史总结的基本准则。正是鉴于此,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前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受到了全人类斥责。然而在没有种姓制度的我国,因为二元体制,却使农民仅仅因为出生在农村就遭受到不平等对待,而且这种不平等几乎伴随他们一生。

《选举法》规定,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4 倍于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也就是说,当前的选举法律制度下,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

城市居民享受的住房补贴、物价补贴等各种补贴,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如、失业保险、等,绝大多数农民都不能享受。市民老了可以退休,而农民到死你都要劳动。

农民不能考公务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不能享受最低收入保障;农民的孩子还不能到城市读书……

边远地区的农民长期过着边缘化的生活,长期的压抑和长期的冷落,普遍具有一种边缘化的心态:一个就是自暴,另一个就是自弃。自暴,就是出现一些非理性的农民暴力活动,这种活动破坏力极强,会严重影响地域经济的发展!另外一个自弃,就是农民的参与性不高,什么事都不参与,对什么都不信任。这两种状态应该说都与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

我国的宪法对民生和民权的保护方面也都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更是依法限制,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发展权。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却成了个别人的工具,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完全取决于利益的需要。

可以说这也是一件经典的农村发展与法律遇雷的事件,这件事发生的顺理成章而又不可规避,而这些故事之所以一遍遍不断重复,恰恰是因为悲剧的不可避免性。

作为既得利益者,这是一场持续多年的盛宴,入席者在推杯换盏中,享受着无尽的狂欢。农民是盛宴的供给者,为了提供宴会的原材料,他们不得不舍尽所有,然而盛宴还远未结束,一无所有的农民作为还要接着奉献,泪汗完了,还有血和肉!没有人听到哭声、哀求声、撕心裂肺的救命声;没有人看到河一样流淌的汗水和泪水。一切都在霓虹灯下变得妖艳和绚丽!音乐轻起,狂欢在升级!


──原载《议报》第212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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