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河南省商丘市一位普通的农民,周先生说自己做梦也不会想到:仅仅因为少了10元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竟会拒绝救治他的爱子,致使年仅九岁的孩子命丧黄泉……
不该发生的悲剧
2005年6月3日,年仅9岁的商丘市儿童周涛在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无奈地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程。据周涛的母亲郭女士介绍:今年6月2日晚11时左右,她正准备睡觉,突然听到儿子周涛哭喊肚子痛得厉害。她急忙带着儿子赶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挂急诊,经初步诊察,急诊科医生让患者周涛转入二楼的普外科。从急诊科到普外科有200米左右的距离,当她慌慌张张将周涛转到普外科时,发现该科值班主任郑义正在睡觉,接连呼叫第三次时他才勉强起来。郑义起床后极不耐烦,随便看了看,就把孩子推出去,让他们回急诊科治疗。没有办法,他们只好手忙脚乱将周涛又往急诊科转。此时,周涛已经几近昏迷,急诊科医生说需要立即灌肠,可是他们不会灌,又让其去二楼普外,经过几次周转,这时已是早上5时左右。终于决定为周涛治疗的医生提出交押金100元,否则不予治疗。
因周涛母亲身上带的钱已基本花完,只剩下90元,她就和医生商量能不能少交10 元。但医生说医院没有这样的先例,周涛的母亲就请求医生先给孩子治病,钱随后就叫家人给送过来,而医生还是以押金没交齐为由不予治疗。无奈之下,周涛母亲跪下来,请求医生先给孩子看病,钱一定会补上。但医生仍然不答应先救孩子,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早上6时20分左右。最后,周涛的母亲从外面借了一个好心的看门老大爷10元钱补交上了押金,医院这才开始为孩子治疗,而此时孩子也已经不省人事了,在一瓶点滴只输入了三分之一时,9岁的孩子带着遗憾离开了这个世界。
孩子的骤然离去,给周涛的亲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8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周涛家中,闻知是要采访此事,周涛七旬高龄的奶奶忍不住老泪纵横:“这是我最小的孙子,平时很是乖巧,学习也好,这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提起孩子的父母,周奶奶说,周涛的父母因伤心过度,把周涛生前的照片、上学得的奖状等统统烧了,离家到外地打工了。
凌驾法律之上的协议
因觉得周涛死得冤枉,陷入一片悲痛之中的周涛全家强烈要求追究有关医生的法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此情形下,此前一直拒绝与周涛家属见面的医院方,派出一位副院长出面于6月4日和周涛的父母签署了一份协议,明确规定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周涛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种民事赔偿费用共计16.5万元。但周涛全家必须放弃对甲方及其当事医务人员的各种赔偿请求,并不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协议还规定:双方遵守本协议,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了协议,医院把钱给了周涛的父母后,事情开始发生了变化。曾参与传讯值班医生郑义等人的当地公安局一民警向记者证实:郑义等人在6月2日事发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依法传唤。根据他们的口供和调查的情况,认定郑义等人对周涛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后就刑事拘留了三人。但后来因医院赔偿了16.5万元,周涛全家放弃了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双方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只得在郑义等人办理取保手续后释放了他们。
该民警还称:周涛如在送到医院后能及时灌肠,尽早手术,恐怕还不致死,所以事发当天,周涛的家人很愤怒,亲戚朋友来了好多人,其中包括周涛的老师,见到没了气息的小周涛后放声大哭。
私了背后的利益博弈
谈到为什么放弃追究责任医生的法律责任,周涛的奶奶慨叹说“我们只能顾活人!”而周涛的爷爷对此不愿多讲一句话,只是不停地重复,“不要再提这件事了,已经签过字了。”当着记者的面,这位老人还给周涛的爸爸打电话称:事情已经解决,不要追究医院的责任了。
对周涛家人为何选择“私了”,而放弃对责任医生的追究。长期代理医疗纠纷的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分析说:在医疗纠纷领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纷纷倾向于“私了”,原因主要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较繁琐。首先要由医学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患方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医疗事故鉴定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其结果往往很难保证公正,患者对自己能否胜诉并没有把握。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就算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公正的,患者能够胜诉,最终也可能是得不偿失。很显然,在这种情形之下,患者通过私了得到赔偿,往往更现实、更省事。
李华阳还介绍说,郑州市今年上半年有51起医疗事故鉴定,但没有一起被法院判为医疗事故罪。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统计则显示:2003年,全省法院民庭受理的医疗赔偿纠纷高达597件,2004年则增长到702件,但2003年、2004 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医疗事故罪各只有1件。医疗事故罪判例的数量之所以大幅萎缩,是因为有很多医疗事故存在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趋向,就是往往由医院赔钱了事,而没有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如果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执法机关不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可,但如果医疗事故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执法机关再不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就是严重的失职了。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医院方也倾向于花钱“摆平”消费者,以回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
院方忽悠警方暧昧
8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当说明来意后,在办公室一穿黑衣的男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医务科,该科寇主任(音)称:医院有规定,凡来采访的记者必须先到办公室办手续,然后才能采访。记者无奈又回到了办公室,一位姓王的女士告诉记者:医院从没有制定寇主任所言的规定。因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不知道院领导的电话号码,无法和领导联系,记者只好向王女士说明了自己的采访意图,并留下了详细的联系方式,委托她转告院领导,尽快与记者联系,王女士满口答应,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仍没有任何人联系记者。为了解郑义平常的工作情况,记者来到了他工作过的普外科,一位医生说:郑义出差了,月底才回来。
正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郑义,怎么能正常地出差?他的出差办理了什么司法手续?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来到了曾依法传唤郑义的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该局白金中科长告诉记者,他不知道是否抓过郑义这个人。对取保候审人员是否可以外出的问题,白金中称打个招呼就可以了,郑义的案件目前还在调查,不能接受采访。记者向白金中科长指出:对于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人员,普通公民都有权知道是否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措施,采取了何种措施。白金中科长称,商丘市委宣传部有领导口头指示:第一人民医院治死小孩之事,不许人过问,也不许公安机关接受媒体采访。
民虽不告官不能不究
就医院与周涛家人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合法性问题,记者咨询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虽然对于该案的罪名定性存有几种不同观点,但专业人士普遍认为,几名责任医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权威绝不允许金钱践踏。
周涛的原代理律师认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值班医生郑义等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渎职罪”,公安机关应将他们绳之以法。
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则认为应该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非渎职罪。李律师指出,医疗事故罪判断“罪与非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就在于看医方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本案中,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值班医生郑义等人,眼睁睁看着患者周涛等待急救,而不履行职责予以救治,相互推脱,最终导致周涛失去抢救时机不治而亡。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定性标准。
“医生渎职无异于杀人”,郑州大学刑法学硕士锦传涛说,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其未及时交钱就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值班医生郑义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主观方面是一种故意,也就是明知会发生患者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作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进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在当时情形来看,该院医生拒绝救治,违反了合同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对病人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或许作为普通百姓,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在遭遇医疗事故时选择私了可以谅解。但是作为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执法机关,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显然是严重的失职。期待有关部门能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处理,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更希望,医院和医生能多从病人角度出发,不要一味钻进钱眼,让周涛这样的悲剧永远不要再重演!
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