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前副董事长、兼中银(香港)前总裁刘金宝被控贪污受贿案周五(8月12日)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官方的新华社援引法庭公告说,刘金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
其中,刘金宝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外,他还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不明来历的财产。
刘金宝在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间,曾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等职。
吉林省法院在公告中指出,刘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案被控告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前副总裁朱赤、丁燕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前总经理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香港媒体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异地审理”办法,在吉林审讯刘金宝贪污案,而不是在发生罪案的上海或香港,目的是排除人情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刘金宝现年53岁,上海人,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毕业,曾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担任外汇交易员,在1994年得到“世界十大杰出青年”的荣誉。
在香港任职期间,刘金宝也曾担任香港银行公会主席、香港交易所非执行董事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