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东莞商业银行中堂镇支行行长吴丽深自1993年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犯下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五项罪名。其中侵占资金213.453万元,挪用资金 1,483.5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现金2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090.3064万元,违法发放贷款1,138.68万元,合计涉案金额 5,160多万元。
据了解,既是中堂城信社主任,又是中信公司实际负责人的吴丽深,在未对贷款申请作任何审查的情况下,累计向中信公司、东莞市中堂中信大厦(作为中信公司申请贷款的名称之一,并不真实存在)违法发放新增贷款15笔,金额合计2,090万余元。
经审计,中信公司现已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而在1998年3月,中堂城信社正处于清产核资阶段,吴丽深挪用的库存资金已高达706万元,金库内以吴审批的借条充当资金。为应付人民银行的查账,吴丽深决定先以中堂一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706 万元,再以贷款填平库存资金。贷款经吴审批后,于当天划入东源厂账户。经审计,现在该企业已无能力归还此笔贷款。
由于案情复杂,证据众多,为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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