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谈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及权威性。
法,是代表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象征,是人类社会从个体单位结成集团单位进步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从无序社会向有序社会进步发展的自然选择,是保障人类彼此之间互动的合理性和个体存在的独立性的最有效的载体。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产生不同的法的形态。我们认为,人类大体经历过和存在过以下三个社会形态和相应的法的形态:
一. 神权时代。神权时代人类的社会行为准则是按照神的旨意,也就是按照宗教教规教义行事和进行管理。与此相关的法,如各种戒律等等,是各种宗教裁判所的司法依据,而其司法的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各种宗教裁判所是否符合神的旨意和是否按照其宗教戒律教义对当时的人类社会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管理,裁决和审判的基础上;同时神权的权威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建立于此。
二. 君权时代。君权时代人类的社会行为准则是按照君王的个人及其家族意志行事和进行管理。与此相关的法,如王法,天条,甚至君王的圣旨,诸侯的律令等等都是法律,都是当时社会对人类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司法依据,而其司法的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各种殿堂和公堂是否对当时人类社会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管理,裁决和审判的基础上;同时君权的权威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建立于此。
三. 民权时代。民权时代人类的社会行为准则是按照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准则行事和进行管理。与此相关的法,如宪法,国际条约,立法法,包括宪兵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条例等等都是现代社会对人类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司法依据,而相应的司法的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各种法庭,和执法机构对全体公民的社会行为进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管理,裁决和审判的基础上,建立在全体公民拥有对各级议会和行政首长具有全面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立在全体公民对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普遍的立法权,复决权和否决权的基础上;同时民权宪政政府的权威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建立于此。
当然,神权,君权,民权三个社会形态并非一定单独存在于某个时代,某个社会,某个国家。比如,今天的焚帝冈就是基本上建立在神权意义上的政权,英国,日本,泰国和西班牙等等国家就是同时建立在君权和民权意义上的政权,而美国和西方许多国家则是典型的民权宪政的政权。以上无论哪种政权形态的国家,之所以国泰民安,就是因为这些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神权,君权,民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上,并彰显其权威性。
那么,再来看看中共专制政权,它号称“人民共和国”,所谓“共和国”政权,也就是民权时代的民主政权。但是,它的所谓“人民”两字,是有阶级性的,即以前它讲的“无产阶级”,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和“其他阶级”不是人民,是被统治阶级,自然也就是不是平等权利下的“公民”;所以“人民”不是“全民”,“全民”不是“全部公民”。也就是说“有一部分民众不是公民”。那么,请问:只有部分公民的国家算是“共和国”吗,算是“民权宪政国家”吗。当然,中共利益集团们会百般狡辩,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把臭老九加入工人阶级行列”,“改革开放让部分地区进入小康社会”,“把人权和私有财产的保障写入宪法”等等,但是,不能改变的事实是:
一. 中共政权把占人口80%的农民划入集体所有制户口,造成多达估计超过20亿人次以上的农民处在长达47年的时间内必须尽公民的纳税,兵役等义务却无法享受任何福利和公民权利的农奴地位。
二. 中共政权在长达27年的时间内对全体公民家庭纳入计划生育政策之下,导致超过10亿的妇女受到节育和堕胎的虐待,超过一亿以上的婴儿生命被虐杀,随之而来的是人口严重老龄化,人口比例严重失调,以及人伦的丧失并导致无数的后遗症。
三. 中共政权为了达到长期的一党专制,制造包括镇反,三反,五反,土改,公社化,大跃进,支援世界革命,多次党内斗争,文化大革命,六四大屠杀,镇压法轮功,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导致超过八千万以上的公民生命非正常死亡。
四. 中共政权为了达到欺骗愚弄人民,长期一贯对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共产党员进行全面彻底的言论思想控制,洗脑教育,导致全民道德堕落,是非不分,无知愚昧,五千年文明丧失殆尽,社会和科技文明普遍落后于当今世界的平均水准。
五. 中共政权为了达到永远全面军事管制中国人民,始终强调党指挥枪,把本来应该是以捍卫共和国宪法为天职的300万军队全面纳入中共政工体系的控制之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党卫军,完全背离了共和宪政国家军队国家化的基本构架。
六. 在所谓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共当权者全面勾结不法奸商和所谓的精英阶层大规模欺诈,奴役,剥削中国人民,大规模瓜分国有财产销赃海外,大规模掠夺人民的私有土地和财产,导致耕则无田,工则无职,学童失学,病则无医,居则无屋。遍览神州,真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七. 中共政权打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号,摇着稳定压倒一切的幌子,从来没有推行过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全面彻底剥夺了全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本上背离了共和体制国家的民权宪政精神。
还有,还有无数的罄竹难书的罪恶都在在昭告了一个事实,那就是:
一. 中共专制政权全面并且长期以来剥夺了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基本民权。
二. 中共专制政权全面并且长期以来掠夺了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
三. 中共专制政权全面并且长期以来控制着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生杀大权。
那么,试问,这样的政府还有权威吗?这样的国家体制还正当吗?这样的政权还合法吗?
从以上的论述,从中共今天的丑言恶行,从我们全体中国公民的人生体验,从民权宪政国家的基本构架要求,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我们毫无疑问就得出结论,那就是:
中共政权是完全彻底的非法政权!
那么,接下去,该怎么办?你怎么办?我怎么办?他怎么办?全体中国公民怎么办?
如果我们对以上的结论没有异议,也就是说,这个本来是由我们全体中国公民意志共同建构起来的共和政权已经彻底破产,而全体中国公民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和三代人不屈不挠的抗争后仍然根本无法获得公民的基本民权,那么,作为人,作为被造之人,作为具有独立思考和行动能力的全体中国公民个人,在长期善尽公民义务却永远无法得到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就有权力拒绝继续承担任何公民义务,并有权利彻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谓宪法构架下抽身,完全恢复自由人的身份,恢复自然人的自由,并有权力对长期剥夺公民权力的反动政权进行平衡清算,包括:
1.直接报复----包括受害者个人或团体对施害者和施害团体实行公平正当的报复。
2.改朝换代----包括集团民众或全体人民对旧政权进行和平改造或武装革命。
3.司法审判----包括集团受害者或全体人民对施害者或施害团体实行在新政权建立后进行公审判决和在这之前进行的私审判决。
也就是说,在一个政权到达全面非法并长期成为全民公敌的时候,任何人都有权力对旧政权或施害者实行甚至包括:报复,革命和私设公堂的权力!这就是法与权的精义:自然人的权力来自天赋,不可让度,自然人之间在公平或自愿的情况下结成社会和国家,并反过来保障团体人或公民的基本民权,相反,团体人或公民有权解散团体或国家,恢复自然人的自由身。法与权的平衡就是义务与权力的平衡,就是契约与践约的平衡,相反,就是解体和清偿!
我们既然明白中共政权已经是彻底非法并且在全面与中国公民为敌的情况下,连“报复,革命和私设公堂”都是正当和合理的,那么,今天法学家袁红兵先生及其同仁首议建立“国际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要求对中共非法政权及其残民者进行公开的,公平的和公正的司法审判就具有无可非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最终彰显其权威性。
如果你的心中仍然觉得不安或不能确定此举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许多已经发生过,已经被世人肯定和默认过的案例:
1.二战后东京法庭和纽伦保法庭对日本和德意法西斯战犯的司法审判,并非由全世界人民共同授权,而基本上是由二战受害国组成的国联机构决定,当时的国联并不具备全世界的代表性。
2.美国在同许多国家包括日本,欧洲共同体国家,中国,甚至澳洲发生贸易摩擦,美国觉得在对本国利益产生巨大伤害时,在没有任何有效的国际组织和司法机构可以有效纠正或保障利益平衡的情况下,美国多次单方面进行贸易报复,这种报复也被认为是一种合理,正当和公平的权利平衡。
3.前苏联政权即将垮台前,在没有前苏联及其他各共和国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其许多加盟共和国单方面宣布独立,国际社会不但不认为是一种分裂行为,就连中共也不得不承认各加盟共和国独立后的合法主权地位。
4.六十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在基于宪法保护下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进行长达接近二十年的民权奋斗,期间大量的房屋被烧毁,许多生命受到伤害或非正常死亡,事后美国政府和法院并没有起诉和审判任何肇事者,表明了当民权契约不能公平施行时,而司法机构又无法提供合理公正的解释时,和平抗争和暴力自救就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并被谅解。
5.古今中外无数的改朝换代,受害者和不平者单方面起义革命并夺取政权,同样被认为是合理的,正当的,并且常常被歌颂为替天行道的义举。
不用再举更多的例证,此时中国人民要求解体中共政权,全面实行宪政已经具有无可辩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将具有随时可能发生的必然性;中国受害公民要求通过自组法庭对中共政权及其施害者进行体制外的公审判决就是一种公民自决的当然民权,也是体现人类理性,良知和正义的当然人权。
在明白和肯定袁红兵先生及其同仁首议建立“国际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后,我们,中国民权委员会在全面赞同,声援并支持你们的伟大义举的同时,特此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仅供参考:
1.“国际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及其法庭并非一定需要国际社会和全体中国人民的授权,我们认为公民和受害者在没有任何申诉渠道和公平判决可能的情况下,有自决和自授的权力。
2.我们对于该委员会审判的公开性没有任何异议,为保障公平和公正,我们建议成立比较权威的制法团;制定相适应的制裁法律和合理的量刑标准;建立相应的陪审团和陪审员制度。
3.建议法轮功受害案由非法轮功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审判,异议人士受害案由非异议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审判,以规范当事者回避制度。
4.中国民权委员会目前仍然继续推动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最后的和平”计划,一旦中共正面拒绝或时机成熟,我们将别无选择地推出“最后的革命”计划和接下来的“永远的宪政”计划;我们深信我们具有革命成功的胜算,我们深信我们具有接管政权并全面彻底推行宪政的决心和能力。所以,我们在此非常慎重地向你们保证,无论在革命期间或行宪以后,我们将有效地保障被判决者的人身安全,并且将全面承认“国际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的所有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全面执行之。
中国民权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