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7日公布《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作为日后针对性病病人、同性恋人群、外出务工人群和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人群,进行防爱滋工作的具体实施手段。其中针对头号爱滋高危人群性工作者,该方案要求“通过外展和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预防爱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和鼓励接受性病诊疗与生殖健康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
卫生部的这一新举措立时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中国内地许多人气论坛就此展开热烈讨论。有支持意见认为,鼓励暗娼使用安全套、接受性病诊疗,符合社会现实需要。有网民在新华网有关新闻后直接评论道,“近年来公安部一直强调严打黄业,但黄业不但没因此绝迹,反而愈发‘娼盛’,还产生更多腐败行为,如员警和暗娼串通从中捞利,或是员警利用职权免费嫖娼以及乱罚款等等。既然堵难就应输,中国政府应该通过某种合法的或半合法的途径,使之从地下走到地上,并对此进行管理,才能有效的把爱滋病和其他性病的传播约束在可控的范围内。使用安全套是预防爱滋病的最有效办法,但如果不能合法地进行管理和干涉,效果将大打折扣。”
不过舆论中也出现强烈反对声音。网民认为,卫生部的规定错误释放出默许娼妓合法性的信号。有网民在新浪网发表评论指:“中国法律明文规定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公安部一直都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鼓励暗娼使用安全套和鼓励吸毒者使用一次性针具是异曲同工,就是纵容吸毒和卖淫嫖娼。如今暗娼不但不受打击,卫生部反而出台规定鼓励暗娼使用按全套、接受性病治疗,很容易让娼妓误读为只要戴套子、花银子就可以‘照常工作’。这是,道德严重后退!”
要指出的是,中国爱滋病有迅速蔓延的严峻形势。今年1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2004年中国居民爱滋病常识及态度和行为状况研究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现有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其中,爱滋病病人约8万例。针对爱滋病在中国迅速蔓延的严峻形势,卫生部在中国预防与控制爱滋病中长期规划中指出,如不采取有效的爱滋病防治措施到2010年中国爱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可能达到1000万人。虽然三分之二中国爱滋病感染者是因血液传播(非法买血)导致,而其中不乏性工作者是感染者。
其实,早在02年,WHO资助中国控制爱滋病100%使用安全套计画在江苏靖江、湖南澧县和海南儋州实施当中,也遇到民众担忧政府提倡性工作者接受性病治疗、使用安全套会默许性产业合法化的类似反映。当时,卫生部爱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行为干预室主任吴尊友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不得不澄清,“推广安全套就像[驾车]使用安全带,当然并不是鼓励你去违反交通规则。它的用意在于对环境进行规范。”“不仅更负责任,而且更现代,更文明。”
此次中国民众对卫生部出台鼓励性工作者接受性病治疗、使用安全套举措的反映,恰恰折射了中国人对安全套在现代社会中作用的认识局限,也反映了中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的性产业的立法与道德的争论问题。
有资料显示,英国1957年的“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研究委员会”所提出的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指出,应当通过一项法令确认卖淫不是犯法的。委员们认为,卖淫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也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因而无需上升到违背法律的高度,更没有必要上升到待人最为“苛刻”的刑法。
而随着爱滋病迅速蔓延的严峻形势,在中国法学界对性产业立法问题的争论愈发激烈。2002年10月16日《三联生活周刊》援引法学专家赵军指,将卖淫定为非法,同样也是将道德直接提升为法律的表现。因为卖淫行为本身并未直接伤害到任何人的人身和财产,如果说的确伤害到了某一个人的话,那也只是伤害到了那个人的贞洁观、道德观和价值观──这是一个典型的,需由道德来约束的事情。
赵还说,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道德与法律应有明显分野。只要你不危害到他人和社会,你既有权选择高尚,也有权选择卑贱。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也指出,“严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可以发现,在法律、法规式的权威表述中,卖淫嫖娼的危害除了‘性病的蔓延’外,基本上都属于道德范畴,如将卖淫嫖娼者交由道德、舆论等非法律手段来进行声讨和谴责,应该更符合法律的逻辑”。
西方社会学家福柯曾提出了一个关于性立法思想极其重要的原则:“没有受害者的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法律学者黄岭峻也对《三联生活周刊》表示:“这样的立法环境下,中国的安全套运动会有更开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