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编译陈泓达╱综合报导〕美国和欧洲各国随即宣布对中国实施武器禁运,作为表达严正抗议的制裁行动。
但欧盟自2003年来迭有检讨对中军售禁令的倡议,华府则以此举危及台海两岸军事平衡为由极力反对,并扬言不惜以管制对欧尖端科技出口加以反制。以下便是美国对中军售禁令的内容、形式与目的:
●对中军售禁令的内容
对中军售禁令包括两大措施:一为全面禁止对中国输出军备。美欧曾联合发表“对中宣言”,决定“停止和中国的军火交易”,包括美制战机、飞弹和重炮均禁止对中国出口。
其二为禁止对中国输出“军事科技”,主要包括卫星通讯、飞弹和核武技术等。根据美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考克斯报告”(Cox Report ),几乎所有美商企业和中国签订的合约都必须通过政府审核,“以评估是否有助于中国发展核武、飞弹和军事卫星。”
●对中军售禁令的形式
对中国实施军事制裁的形式包括三种:一为美国接连提出系列相关法案,严防“中国武装部队配属美制武器和技术”的情况。美国国会曾多次通过“对外关系授权法”,禁止向中国出口列入“美国军火清单”的军用品,以及使用中国火箭发射美国制造的商用卫星。根据该项法案,洛克希德马丁、波音、诺斯洛普格鲁曼和雷神等美国四大军火商,“绝无可能”和中国从事军火交易。
二是美欧实施联合禁运。一九八九年6月,欧洲共同体领袖高峰会宣布:“欧体成员国停止和中国的军事合作与武器交易”。九六年,三十三个国家联合签署“瓦圣纳协定”(Wassenaar Agreement ),将“飞弹及其技术扩散”纳入对中军售禁令范畴。
三是美国持续监控各盟国,阻止其向中国输出军火。
●美国拒绝解除对中军售禁令的原因
美国国防部官员表示,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领域,美国必须维持至少三十年的领先地位,对中国出口军火的决策一般而言即是准此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