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毕玉玺这个“贪官之鳄”,早就有人预言他虽会被判重刑,但不会是极刑。现在判决的结果,恰恰印证了某些人的预言。笔者不想谈论毕玉玺是否应该免于一死,而是从毕玉玺一案联想到一个有趣的问题: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钱?
有人可能会对这个问题表示怀疑,人的生命怎么能用金钱来计算呢?确实,人的生命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但有一种经济学学说认为,物必有价,世上万物皆可用金钱来计价。比如,一个矿工遇难,矿主赔偿五万元,那么这个矿工的生命就值五万元;如果在一场车祸中某人死亡,车主赔偿他十万元,那么这个受害者的生命就值十万元。我们不妨运用这个学说,对贪官们的生命进行一次金钱计算。
但是,一个贪官的生命并不能准确地予以“标价”。例如,前不久辽宁贪官、“中国第一款警察”林福久被执行死刑,他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我们不能说他的命就值7000多万元,因为如果他涉案5000万元,也可能被判死刑。所以我们只能大概地估算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方法是对一些判处死刑和未被判处死刑的贪官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一个大概的数额。如果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那么他的生命价格就低于涉案数额;反之,如某贪官未被判处死刑,那么他的生命价格就高于涉案数额。
但是,在进行粗略的统计后,我们就会发现,根本不可能计算出贪官们的命到底值多少钱,哪怕是搞出一个大概的数字也不可能。
如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受贿496万元,日前被判处死缓,显然,他的命高于496万元。但是福建贪官、著名的“三光书记”林龙飞涉案488万元,却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显然,他的命低于488万元。你能说贪官的命到底是高于496万元,还是低于488万元?再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收受贿赂 517.1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你能说贪官的命是高于是1304万元,还是低于517万元?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贪官们的生命价格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他们涉案金额各异,结果也不相同,但不是数额大的处刑就重,数额小的处刑就轻,而是极不统一,并且相差极其悬殊,如毕玉玺与王怀忠的生命价值就相差800万元,因此,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想,法律界肯定会对笔者的计算方法提出严重质疑,因为,贪官们的犯罪情况各有不同,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据说李嘉廷就属于这种情况),性质是否恶劣,影响是否重大等等,都会影响判决结果。因此,每个人判处不同的刑罚,是完全应该的,不能简单地用涉案数额来定罪量刑。笔者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各个贪官的涉案数额相差过于悬殊,少则数十万元,多则几千万元,如此巨大的差距,难道真的能够用什么“立功、情节、影响”等来解释吗?
我们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要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定罪量刑,然而刑法的规定,富有弹性,过于笼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造成法院在审判贪官案件时标准不统一,这也是造成贪官们的生命价格根本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法院对贪官们判处的刑罚极不一致,才造成老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因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一个涉案几十万的被枪毙,而一个受贿上千万的却能够免除死刑?虽然老百姓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法律界也会嘲笑他们缺乏法律知识,不足以谈公正不公正。但是,法律界的人们不要忘记:法律不是形而上的理论教条,而是形而下的实践工具,法律是否公正,最终只能由老百姓说了算!
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该学习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做法,对于贪官涉案金额相近的案件,一定要判处相近的刑罚,绝对不能产生过大的悬殊。同时,也可以考虑规定一条贪官们的死刑“高压线”,100万可以,500万也可以,一旦涉案数额触及这条“高压线”,不管什么情况,一律判处死刑。借用中纪委官员评价王怀忠获死罪时的话说,就是“法当其刑,罪当其诛,恶有应得,死有余辜”。
一句话,司法机关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解民怨,平民愤,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任与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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