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一个大法官(名字我忘记了)说,法律只能管住一个人24小时中的4至6个小时,因为一个人大部分时间都是法律的眼睛(众人、警察、邻里)看不到的,这时只能自己用道德良心管住自己。所谓慎独,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暗室、在僻处这些极易萌发坏心的地方,只能靠天地良心来管。
如果大多数人良心坏了,即使这在法律眼睛之下的4至6小时,法律也难保公正,从而失去它应有的作用。这种例子在当代中国不是比比皆是?那些用宝马车撞人的家伙,现在都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惩罚了吗?那些现在仍在吸食人民血汗的贪官现在都受到了应有惩罚了吗?那些街井恶徒、坊间泼妇、悖逆不孝……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了吗。
这些种种法律管不了的恶都要靠一个人的心去约束,而且更关键的是,执行法律的人必须是道德崇高、甚至无瑕疵的人。这从欧美各国对于法官人选的挑剔、尊敬和慎重,以及这些法官在神前的宣誓和对自己行径的慎重就可以看出。哪像中国有一段时间,一个退伍兵、一个纨绔子弟,送点礼,喝顿乱酒,就当上了什么审判员,这就难免不出现“吃了原告吃被告”,丧尽良心乱判案的事。
在现代法律的发源地,法官某种程度是神在世俗的代言人的身份。
因而西方人总说,道德和宗教是法律的基石。美国一位大法官这样表述:美国社会的存在是由三种力量支撑,一是教育、二是宗教、三是法律。这三足鼎立,缺一不可。
美国社会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信奉基督教,也说明了点什么,这个社会的安宁富足,法制健全不是无来由的。
像目前中国,法律条文不可谓不多,把种种乱像再说是“法律不健全”有点说不过去了。前几年,中国几乎一个礼拜就出了一个新法,法律之多已经是世界之最了。可有法不依也是世界之最。大盖帽种种之行径,世人也多有所见,此不赘述。
所以,所谓“治乱靠法律”这样的说法,在中国只说对一半,更重要的是,要教化人心,使整个社会有一种向善的整体合力。这样,法律也才能物尽其用,起到作用。大盖帽也才能真正秉公执法,一心为善弱之人想,因为三尺头上有神明,他敢骗世人,不敢骗天,不敢骗地,不敢骗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