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5-01-11 17:40:00作者:
原青岛市市长助理、崂山区委书记王雁受贿496万余元,11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雁,1955年出生,1998年3月-2000年7月任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崂山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2000年7月-2001年2月任崂山区党委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001年2月-
2002年12月任崂山区委书记、区长,2002年12月任青岛市政府市长助理。
因涉嫌受贿罪,王雁于200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王雁在1999年5月至2003年9月担任崂山区主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办理土地产权出让手续、旧村改造等事务中牟取利益,先后24次非法收受14个单位及个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6万余元,犯罪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犯罪。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价值共计 37万余元,尚有458万余元赃款未追回。法院一审判决,王雁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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