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4-11-27 18:15:00作者:
成就显赫的重庆市长江涂装机械厂(以下简称长江厂)原副总工程师陈前,去年突然自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月25号判决,长江厂应该支付给陈前并由其家属继承的一次性专利实施报酬25万多元。
陈前生前是长江厂的副总工程师,他的发明多次荣获国家和行业科技奖励,1994年开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去年5月10号,陈前换好衣服,背着还在厨房为自己冲牛奶的老伴,从三楼自家窗台上跳下,当场死亡。他的家人说,是单位给他的专利奖励太少,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他怕拖累家庭,才绝望自杀。
去年,陈前被怀疑患了血癌,医疗费一天要好几百元,但生性节约的他只输了一天液,就出了院。癌症的怀疑很快被医院否定,但不菲的医疗费,让陈前感到了压力。
为此,陈前写信请厂里看在自己多年贡献的份上,每个月补助他300元,当作专利费提成。而后,厂里送来了1600元,作为陈前多年的专利报酬费。厂里还承诺他生前的职务发明,按照法律规定,参照上限一次性支付,“然而厂里一直没有兑现”,陈前的老伴说。
陈前自杀后,他的家属将长江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厂支付专利设计人报酬4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今年9月20号,该案在市一中院的开庭。
庭审中,陈前家属的律师提出,陈前发明的专利产品,每年为厂里创造收益数百万。厂方则称,利润没这么高,对发明人陈前的奖励,“我们算出来只有1000多元。”厂方因此认为,厂里支付给陈前的奖金早已超额。另外,涉案的专利产品,已经不能产生什么效益,厂里已经放弃了2项。
25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前家属的主张:奖金不能代替法定报酬,长江厂应支付给陈前并由其家属继承的一次性专利实施报酬25多万元。
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介绍,按照现行《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职务发明人的酬金应不低于实施该专利产品获得的税后利润的2%。
而现实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在企业工作,碍于工作关系,少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张利说,职务发明人的酬金和奖金都是法定的。酬金是特定的劳动报酬,企业应该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