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移民部庭外和解 影响十万申请人

发表:2004-11-21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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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移民部近日就加国新移民法规定的审批标准追诉期而引起的一项集体诉讼,与12,000多名移民申请者达成和解协议。移民部承诺有关申请人可以个人选择以新法或旧法的评分标准提出申请,并保证根据原申请个案提交日期,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审批积压问题。这项和解将对近10万名申请人产生影响。

据星岛日报报道,联邦移民部于2001年1月提出移民审批新的评分办法,比起原评分办法严格许多,至令申请难度加大。而该办法对所有在新法公布前提交的申请个案均有追溯效应,引起申请人不满。后虽把新法执行日期推后至2003年3月31日执行,但由于积压个案过多,仍未解决追溯力争议,为此共有17名律师代表12,000人向移民部提出149项集体诉讼。这些诉讼经整个后成为一项集体诉讼,于日前与移民部达成和解。

属于此次合解范围的申请人主要是于2002年元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技术劳工、自雇人士、企业家及投资移民 (不包含省府提名计划及移民目的地为魁省者) 、且附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在2003年4月1日之前未收到移民部有关申请是否通过的决定。在2003年3月31日之后至当年12月1日前申请遭拒绝、但在2004年12 月31日前从新提出申请。在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之间撤销原申请、但在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重新提交申请。申请在移民法下遭拒,然后向联邦法庭、联邦上诉法庭或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请审理,2003年12月 1 日当天仍等待审理结果者。上述特定群体除申请者个人之外,亦包括移民法所界定的所有其家庭成员,或申请表中未列之家庭成员。

附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依新的合解方案可以选择依有利于自己的旧法或新法评分标准申请,同时为杜绝个案积压,移民部承诺依下列时间表对是否批准其申请予以决定:凡于1999年或之前提交申请者,移民部须于2006年2月1日前予以答覆。于2000年提交申请者,须在2007年2月予以答覆。于2001年提交申请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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