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美国大选和“选举人”制度

发表:2004-10-2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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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 日,美国将举行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但按美国的选举制度,它不是在全国范围内计算谁赢得注册选民的“人头票”多数来确定赢输,而是按照总共 538 张“选举人票”计算,哪个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 270 张,谁就是美国的下届总统。

上次美国大选时,由于出现查票纠纷,不仅中共、古巴、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官方媒体借机嘲讽美式民主,批评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不体现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国为什么要实行“选举人”制度,而不是按人头票计算。但如果对“选举人”的历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会发现,恰恰是这种选举方式,体现美式民主的特色,并保证着美国宪政制度的稳定和有效。

在二百年前美国刚建国时,美国的先贤就设计了“选举人”制度,当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但今天这层意义已消失,它和间接选举无关,也没有实际的选举人,只有“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尊重各州的权利,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权、尊重地方州权的体现。

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 538 张,是参议员( 100 名)、众议员( 435 名)、华盛顿特区代表( 3 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 50 州每州 2 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 50 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 1,600 多万人口,就有 31 名众议员,再加上 2 名参议员,总共有 33 张选举人票。

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 538 票的一半( 270 张),就当选总统。

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那么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例如,上次大选时,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多出 50 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 25 张选举人票,因而使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而当选了总统。

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选举团和宪法》( 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Constitution )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 Robert M. Hardaway )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 700 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以 200 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 4 次,但为什么都没有通过?

原因是,美国先贤设计的这种选举制度不仅适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并且更体现民主的真谛:在服从多数的同时,能够尊重少数。具体来说,它有四大好处: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是联邦制, 50 州其实相当于 50 个“州国”,“州国”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权,“州国”是联邦。美国各州都有独立司法和立法权,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对方,不可跨越州界,进入他州。如果开车在美国横贯旅行,会看到州界间写着“欢迎到本州”的标志,各州边界划分得很清楚。

美国先贤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例如,美国参议院权力比众议院更大,但参议员的产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无关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两名。加州人口是罗得岛州的 60 倍以上,但这最大和最小两个州的联邦参议员人数完全一样。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之一就是保证它们和大州有平等权利,并实行“选举人”制度。

“选举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而如果实行全国按人头计票方法,那么几个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就有可能操纵选情。例如,美国最大的 7 个州(加州、纽约州、德州、宾州、佛州、伊利诺伊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来,相当美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实行全国普选票制度,那么总统候选人只需在这几个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顾像罗得岛、阿拉斯加那样的小州了。全美只有三张选举人票的小州有 7 个,四张的有 6 个;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 2 名参议员以及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些小州的权益一定被大州吞没。罗得岛州人口虽只是加州人口的 60 分之一,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州的 18 分之一,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罗得岛州的权益。因此“选举人”制度不仅符合美国的联邦制国情,更体现民主的原则: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这种“选举人票”制度有点像 NBA 篮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也就是说, NBA 一个赛季打下来,总共 82 场,它不是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

“选举人票”制度的第二个好处是,可以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它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第二轮选举。因为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被迫把选票投给其它候选人。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两百多年来,一次由于两位候选人的全国选举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选人平分票源,没人过半,而由众议院投票在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按照美国宪法,众议院投票做这种仲裁时,并不是 435 名众议员全部投票,而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过半获得 26 州的票才能当选总统。这种规定再次显示对州的权益的保护和重视。美国两百年来只有两次由众议院票决,意外率才是 1 %,证明“选举人”制度相当有效。

第三,“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

上次美国总统大选时,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重新点票,就要几个星期,如果普选票数相当接近,必须重新清点全国的选票,一直到每个村落,那么全美 50 州都这样计票,总统恐怕要几个月才会产生。而总统产生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政治麻烦,因为那些政治动物们就会动脑筋钻这个时间差的空子。

实行“选举人”制度,赢者通吃,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投票就马上计票,连夜用机器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于时间拖长而带来的可能政治纠纷。

根据上述哈德维教授的研究,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二百年来,“几乎每次都是立即产生总统,上次选举纠纷是历史上少有的例外。”而且在实行这个制度的两百多年中,只有 4 次(包括戈尔那次)出现候选人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但由于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等于两个世纪才出现 4 次,频率极小。

第四是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一直是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像其它民主国家那样有很多小党,这和美国一直实行“选举人”制度有直接关系。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所获。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这样就不会产生小党,更无法产生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

政党过多,尤其是实行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两个小党就可以联合起来对抗一个没有过半数的大党,或者多党联合执政,结果容易导致内阁不稳定,选举频繁。在被称为世界上最大民主国家的印度,也是由于政党比例制而小党“丛生”,目前国会有席位的政党就有 30 多个。

1998 年 4 月印度人民党在全国大选获胜,由于席位没有过半,只好联合其它多个小党组阁,但执政仅 375 天,就因其中一个仅有 18 席的小党内讧而被不信任票投垮,导致印度不得不提前大选,印度人民党靠联合 24 个小党才在国会席位中过半得以再次组阁。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就使小党没有多大存活空间,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不存在多个小党联合起来投不信任票而结束内阁的现象。总统因触犯法律遭弹劾,副总统则继任,不存在必须解散内阁、提前全国大选之事,从而使政局稳定。

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但从“选举人”制度实行两百多年的历史,以及它的特点来看,它虽有缺点,但更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民主原则。因而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人”制度的美国人,哈德维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


(原载《观察》)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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