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9月15日报导,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
黑招之一:存进银行
特征:亲属代为出面 本人亲自出马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自从储蓄实名制出台后,把黑钱存进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 可用两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其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 地址为其亲属的,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异地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案例:
辽宁第一巨贪──鞍钢废钢处原处长赵忠升贪污、受贿案中,赵忠升所得赃款共计894万元人 民币、4.8 万美元、6.2万港币,这些钱大多数都是赵忠升以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的。
黑招之二:先捞后洗
特征:在位当官拚命捞钱 退位经商一味露富
一些贪官在位时拚命捞钱,捞够了就转移阵地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方式有一个特 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惟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 “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案例:
甘肃省清远矿务局兰州办事处原主任王某在职期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贿,聚敛资金250万元,然后辞职下海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营公司。
黑招之三:边捞边洗 特征:自己用权捞钱 亲属下海经商
这种洗钱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权力拚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用这些方式来掩盖黑钱来源。
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案例:
王某是某市一名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收受了不少贿赂。他深知这些来历不明的钱财很容 易出问题,于是便想到其经商的妹夫所开的围棋茶馆。他将他的非法所得都转移到其妹夫围棋茶馆的账上,而且由于此茶馆是定额征税,经营的实际收入是多少也无 法查证,这样他就成功地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了 。
黑招之四:连捞带洗
特征:别人办公司 自己掌实权
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帐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案例:
1998年,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一手创办了一个企业,从表面上看,企业董事长是殷凤珍、殷凤军,但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丛福奎将巨额贿赂款全部打入企业账上,从而使其腐败所得变成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黑招之五:转到境外
特征:资金外逃 境外洗白
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贸易方式:采用价格转移法,即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 即腐败分子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收入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至境外,如:首钢船务公司原总经理邵军为掩饰其100万美元的受贿所得,通过在英国设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