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与保障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冯正虎的炼狱(3)

发表:2004-07-30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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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作者于200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200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错判为“非法经营罪”。 2001年9月11日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服刑,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历经三年冤狱,承受着心灵的煎熬与肉体的折磨,但始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在狱中一直依法申诉。

  本文是作者在出狱之前起草的一篇申诉状,定稿于出狱后的2003年12月25日,是作者出狱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诉状》。嗣后,2004年2月5日、2月25日又分别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述机关均已回复,并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而且,本文又是作者2004年2月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滕一龙院长提出的《申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回复。

  出版自由与经营自主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要迷信行政机关的鉴定,法院不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附庸,国家本位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每个人(包括法官)、每个机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尊重宪法、服从法律,以人为本,无法律就无行政,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些是本文的结论,也是由这个冤案引发出的公民诉求。
    
一、 出版自由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冯正虎是中国公民,并长期留居日本。1991年4月留学于日本一桥大学研究生院,毕业后就职于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负责中国方面的业务及软件开发事业。(日本)中日展望出版社是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的下属单位。1998年9月响应中国政府的号召,回国创业,并任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伦公司”)是由留日回国人员创办的,于1998年9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出版物制作、外文翻译、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业务,是上海市科委批准认定的科技企业,也是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天伦公司1999年11月设立关于中国日资企业与对华投资日本企业的信息研究项目,先后投入开发制作资金约43万余元人民币,进行该项目的软件开发制作工作。近30名留日学者、教授、大学生历经6个月的辛勤劳作,用最新的编制技术,在整理、分类、翻译、分析、研究与编制上亿字中日两国公开发表的资料基础上,制作成一本500余万字的电子工具书。中文版书名《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书名《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本书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12000余家中国日资企业、4000余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也是中日经济交流的桥梁。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中国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具有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ISBN
7-900609-33-4。《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是由(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在日本出版发行,具有日本标准书号:ISBN
4-931548-98-9。上述电子出版物是天伦公司创作的作品,均由冯正虎主编。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日本《东方时报》于2000年7月26日整版发表本报记者采访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上海市市长也来函来电称赞。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 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并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冯正虎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可以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冯正虎、天伦公司是上述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济大学出版社享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享有《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的专有出版权。中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侵犯上述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上述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里都将受法律保护,不应该重演为了出版自由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历史悲剧。
  
二、行政机关的鉴定也有不可信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报告》是这起冤假错案的主要依据。这份《鉴定报告》认定,《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是非法出版物。但是,这份《鉴定报告》是完全不可信的,它的结论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名录性质”的出版物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已有所规定。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内容亦符合国家规定:(1)没有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2)没有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3)没有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因此,上述电子出版物不是非法出版物,而是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正版电子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报告》实际上侵犯了冯正虎、天伦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的著作权,而且还导致冯正虎被剥夺人身自由。
  鉴定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本案的关系者,它的鉴定立场缺乏公正性,应当回避。《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是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于2000年4月中旬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了该电子出版物的样盘,经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与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而且,2000年4月28日同济大学出版社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版行政部门“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事实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5月28日之前一直未表示反对意见,只是在6月14日突然提出“请撤选”的批复(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此时木已成舟,该电子出版物的?
霭嬉殉晌(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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