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中国的民主: 赣榆县教育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作者:船纤 发表:2004-07-18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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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幸得到了一份赣榆县教育局的文件,现将之公布于网上,以飨大家。

赣榆县教育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维护我县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越级信访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信访归口办理的原则和上级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追究内容

对因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不力,造成集访或越级访发生的为责任追究内容。

二、责任追究主体
凡因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不力引发越级上访的学校主要领导为责任追究主体。

三、责任追究办法
对凡出现越级上访的学校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责任追究:

一各校每年内因工作不力,发生群众到县教育局集访1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生群众集访2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群众集访4批(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各校每年内因工作不力,发生到县个访3次或集访1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个访5次或集访2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个访7次或集访3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个访9次及以上或集访4批(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影响特别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三各校每年内因工作不力,发生去市个访2次或集访1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个访4次或集访2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个访6次及以上或集访3批(次)及以上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四各校每年内因工作不力,发生赴省集访1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集访2批(次)或个访3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生集访3批(次)及以上或个访6次及以上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各校每年内因工作不力,发生进京上访、集访1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生2批(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3批(次)及以上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对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局信访室。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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