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下、一个独裁专制的政党,既控制着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同时执掌着行政权力(政府),又操纵着司法机构(法院和检察院),三个独立的机构服从于一个独裁政党,在这种反科学、反民主的政治体制下,缺少了监督机制的独裁者又能代表谁?
既要代表人民,就要了解人民,就要叫人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心愿,可是五十多年来,大陆的独裁者曾几何时给过人民表达自己心愿的机会?作为一个例外,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独裁者到是精心策划了一个“阳谋”,给了人民一次“给执政党提意见”的机会,可结果怎么样呢?不少于三十万人的一大批民族精英被打成了“右派份子”,提意见的人从此被打入了人间地狱,且永世未得翻身;他们中有章乃器、张伯钧、储安平、胡风、马寅初、葛佩奇……既然不给人民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独裁者又根据什么认定作到了“三个代表”呢?在独裁专制的政治体制下,人民连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都没有,统治者又能代表谁?缺什么喊什么,倘若真能喊出一种人权意识,喊出一种表达机制倒也不错,只是独裁者还有资格“问之无愧”的说:我们所做的都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统治集团的领导人可以亲自发动、领导、指挥“十年浩劫大革命”,造成十几亿人民为此遭受长达十年的深重苦难,统治者代表了谁的利益?浩劫方式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吗?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吗?
大陆统治者在“六四”天安门事件中,授命全副武装的解放军向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开枪扫射、血腥、残酷的镇压举措,统治者和人民谁是“三个代表”的代表人?人民需要统治者用枪炮以镇压自己及自己同胞的方式,来表达自己被代表的愿望吗?符合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举措应当由谁来认定?
政府腐败官员使用暴力,违法强拆人民赖以生存的房屋、抢夺农民的土地资源、侵吞公民的合法财产、把数万亿人民财产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造成数千万人民“脱富致贫”、无家可归、流落街头……,试问:这就是统治者所宣扬的“三个代表”所要求的举措吗?被断绝最基本生存条件的人民愿意这样的被代表吗?
“三个代表”现在已被写进新修订的国家宪法,“三个代表”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它的法律地位,这就不免使人产生这样的担心:统治者无论想做什么、无论相怎样做都打着“三个代表”的旗号,而处于弱势群体的老百姓,无论是否愿意被代表,都必须接受被代表的事实,那么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享有人权”的规定又如何实现?一旦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发生意见分歧,法律应如何认定谁是违法者?该接受法律处分的应该是统治者呢,还是老百姓?如果最终被处罚的总是老百姓,那未“三个代表”究竞是治国的方略,还是统治者制造出来镇压人民的武器?
受压迫、受迫害大陆公民
二OO四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