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警察守则

发表:2004-05-02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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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利用司法部门的工作证恐吓、强奸少女。

   (2)在与群众发生争执、口角时,不准随便掏枪对群众的脑袋射击。

  (3)不准因为欠了群众十几块钱,就破门而入,随意枪杀讨债群众一家老小。

  (4)不准在值班时间,经常强奸在押女囚犯使之怀孕。

  (5)开车撞了人时,要立即停车救人,不准拖着人继续开车狂奔,并且野蛮殴打受害者。

  (6)有少年说我们“不会游泳”时,不准把少年抛入河中淹死。

  (7)有少年儿童落水求救时,不准站在旁边嘻嘻哈哈,见死不救,并称自己“不会游泳” 。

  (8)不准利用年青女子勾引男人嫖娼,然后罚款,为自己创收。

  (9)本地女青年外出打工,春节回家时,不准将她们全部抓起来,威逼她们承认是外出卖淫 , 然后逐一罚款。   

  (10)抓嫌疑犯,要押回看守所,不准在路上私下将人毙了。

  (11)不准割嫌疑犯的舌头。

  (12)不准刑讯逼供(如不让人睡觉、拳打脚踢、吃枪托、电击生殖器)。

  (13)不准行贿受贿。

  (14)不准做伪证推脱罪责。

  (15)不准经营黑帮,做黑帮帮主。

  (16)不准和在逃犯人同桌交杯共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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