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八大局”公民申诉意见之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6号、30号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产在国有资产流失过程中,即“省工交大院改造”项目中,受到了个别掌权者和“沈阳新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违法交易的非法侵害。公民们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均不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违法失职,放任非法侵害的行为持续进行。在没有公理、没有正义的情况下,公民们举起了宪法的伟大旗帜,依法据理与之抗争。公民们的目标是针对下列问题讨得答案:现行宪法及其他法律是不是一文不名的废纸?是不是人民群众可以信任并依据其权威的靠山?
公民们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私人财富的增加或减少的问题,而是中国人有没有尊严的问题:是有尊严的生活,还是耻辱的活着的大问题。尊严问题关系到自从1949年10月1日起就已经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民是否还要趴下去的大问题!
这么多的国家机关,这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拒绝“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行为,竟然得不到纠正,也没有明确的制裁办法,证明我们的国家政权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何解决,正是公民们所关注的。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闭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可是,这部好宪法却正在被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肆意践踏,就在公民们阅读、学习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之时,这种践踏仍在进行中……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热爱中国共产党,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我们坚决反对践踏宪法及其他法律、对抗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官僚。
一、“八大局”的过去和现实
多年来,辽宁省人民政府一直使用三个集中办公的院落,大部分委、办、厅、局都分别座落其中,一个是原东北局大院,日常事务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一处管理;另一个是太原街二号,由行政二处管理;还有一个叫“省工交大院”,因其中工业、交通类厅、局居多而得名。附近的居民则都普遍称其为“八大局”,可能是最初有八个厅、局在此办公的缘故。
文革后,为了安置省直机关各部门集中回城的五•七战士,省政府在“八大局”门口东西两侧各建了一座住宅。楼高六层,坐北朝南,后倚“八大局”,前临南四马路,两座住宅楼各自单独成院。楼内格局为单元式成套住宅,在当时的沈阳略显超前。
两座楼建成后,有人叫它五•七楼,有人叫它抗震楼,附近的居民则还是习惯把它及其背后的“工交大院”联系在一起,统称为“八大局”。这一俗称被广泛认同且沿用至今。两座楼的法定地址是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6号和30号,我们就是这两座楼里生活了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随着1996年--1997年的“房改”,两座楼成了我们的私有财产。
2002年,“工交大院”开始动迁,省政府以转让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为代价,换建二万平方米的公务员小区。其中一座12000平方米的11层建筑,为省级干部住宅,每户270平方米;另外一座8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为厅级干部住宅。省级干部住宅的建筑主体已经完成,尊容初露,看起来的确与众不同。
除上述公务员小区外,“八大局”其余地块均由开发商建设高档商品住宅对外销售。开发商是“沈阳新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资质为三级。
二、五•七楼动迁
2003年7月25日,“八大局”四至以外,相邻马路以内的居民开始动迁,其中包括我们居住的两座五•七楼。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即限于10月25日前迁出。
7月25日以后,就动迁本身存在的问题,我们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但没有得到任何回音。后来我们又信访辽宁省委、省人大、省政协,还是没有回音。我们又集体到省政府上访,经省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对我们的意见作了例行解答,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在此期间,开发商恶意断水、暴力横拆、持枪强夺大门等一系列劣行引起大家不满。开发商还扬言,他们弟兄与刘涌(因组织黑社会犯罪已被判死缓)都是铁哥们儿,黑白两道全行,给你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谁不想走也不行!这些言行使一部分公民产生了恐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数十位公民前去与开发商论理。刚一进他们的办公室,开发商及其手下便歇斯底里的狂叫:“都给我滚出去!滚!非整死你们不可!”接着破口大骂,污辱人格、亵渎祖先的脏话不堪入耳。巡警到场以后,在巡警面前,还污言秽语,继续对我们数十位公民骂不绝口,气焰冲天,嚣张至极。
当时巡警留下了我们当中的两位老者,在开发商那里配合调查。两位老者回来后传达了巡警意见:开发商、居民代表、社区干部三方明天上午都到派出所,由派出所主持调解纠纷。
第二天上午,我们来到辖区的民主派出所,巡警却矢口否认自己说过的话,并反复强调说:我没让你们上派出所来。显然他是受到了来自所长或开发商方面的压力。
果然,当占波副所长听我们复述开发商说的“非整死你们不可”那些话时,不知触犯了那根神经,他居然一句话不说就掉头急步走入对面的房间躲了起来。简直令人不可思议。
董颖所长则自恃其能,一方面以“给你整份材料”威胁我们放弃对枪支问题的追查要求,一方面又花言巧语欺骗就此事采访他的当地《今报》、《晨报》、《快报》、《辽宁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多名记者。很显然,董颖所长的屁股已经坐到了开发商的大腿之上。
我们的人格尊严受到开发商的严重侵犯,生命安全受到开发商的威胁,本以为依法可以在公安机关得到保护,结果却恰恰相反。我们的公民权利在董颖、占波二位所长面前再次受到了嘲笑!
三、五•七楼不需要拆迁
我们居住的五•七楼,既不是危房,也不属于棚户区。它的座落与南四马路同一侧近几年新建的楼房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与现行的城市规划完全一致。楼内生活设施齐全,楼外配套设施完备,根本用不着改造。东邻太原街繁华闹市,购物逛街自由自在,地处中心城区,就学就医无不方便,交通发达而又闹中取静,属于黄金地段。家家安居,阳光灿烂,人人稳定,没有任何动迁意愿。“房改”后,五•七楼成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省政府与五•七楼不再有产权上的任何关联。各走各的门,各有各的院,彼此也相安无事,互不干扰。
把五•七楼划入动迁范围,令我们莫名其妙,因为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同时五•七楼动迁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违法行为。五•七楼如何处分,应当完全由它的所有人说了算。五•七楼使用的国有土地是否转让,也必须征得我们这些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省政府与五•七楼的公民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属于前后院的相邻关系。省政府不仅无权决定五•七楼的产权处分和五•七楼合法登记的国有土地的转让,而且必须尊重邻居的住宅安全和财产安全,不能因自己的动迁而使邻居的房屋和财产受到损害,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省政府在“省工交大院改造项目”中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权力界限和相邻关系的边界,非法闯入了五•七楼公民合法的私人领域。
此外,五•七楼是在唐山地震之后的1978年建造的,抗震标准很高。墙体是捣制的,整体为框架结构,可抗八级地震,设计寿命为60年。楼龄至今25年,可谓青壮年时期。据建楼时曾在工地参与管理的金老先生说:“这个楼的立面六0炮都打不透!”
曾经有一家,把隔壁的套间也买了下来。为了把两个套间贯通,便雇了两个力工凿墙,以备安门。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雇来的这两个壮汉足足用了五天时间,才把这个门口凿成。可见五•七楼是何等的坚固!因沈阳城处于地震带之上,所以,居住在五•七楼的公民们,既感到幸运,又感到安全。
1978年建楼时,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很少,施工队伍的作业主要是完成生产任务,而不是赚钱牟利,不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就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而言,五•七楼堪称计划经济后期的建筑精品,是实实在在的社会财富。根本不属于必须改造的危房、棚户区之类。五•七楼拆与不拆,不能由开发商说了算,必须由它的主人--房屋所有权人--我们这些公民说了算。
五•七楼不需要拆迁,五•七楼不应当拆迁。
然而,省政府在没有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竟然把我们家家户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下的土地擅自转让了出去;利用职权拆毁我们的家园;要把我们赶出去!为了让开发商赚取更多的利润,竟然不惜损害人民的利益。
四、拆迁办法违反宪法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的家园面临非法拆迁,本来应当能够获得司法救济,但是看了沈阳市出台的拆迁办法之后,却令我们大吃一惊。
2003年2月5日,沈阳市市长陈政高签发了第1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发布了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已经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也钩セ蛘咛峁┎鹎o仓糜梅俊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