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4-02-26 15:30:00作者:
新中国建立前,苏联对于派遣专家来华的待遇要求是很低的。
1949年6月27日,斯大林在莫斯科接见刘少奇时表示:“如果你们是按照粮食价格向你们的专家提供报酬的话,对苏联专家也可照此办理。但是应当按照你们的优秀专家的高水平报酬标准提供给苏联专家。不能低于、当然也不要高于这个水平。鉴于我国的专家享有高工资,因此,如果需要的话,将由苏联政府向他们补足。”于是刘少奇指示陈云和薄一波:“苏联专家临时薪资,暂订最高标准为2500斤小米。”
后来,当苏联意识到专家来华必须做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专家、而不同于安插在东欧国家的“顾问”时,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
苏方提出,在支付专家工资之外,中国还应支付一笔费用,作为补偿专家原所在企业所蒙受的损失,为此,中国政府应按每人每月2000-4000卢布交付给苏联政府。苏方的要价令中国政府大吃一惊。
在后来的谈判中,苏方同意将补偿金降到1500-3000卢布,但坚持应以卢布结算。苏方还要求把在华苏联军士的报酬提高到低级专家水平。
1950年3月19日,周恩来致电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权:关于专家协定的条款“不必再争,即照苏联政府所提条件办理,我们由此取得经验,加紧学习,谨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减专家”。中国政府同意交付苏联政府每个专家每月1500-3000卢布。据悉,不少专家得到的报酬是其在苏联工资的5倍;公安部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工资比罗瑞卿部长的工资还高。
更重要的是,苏联专家的工资基本上无须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这些费用都是由中方另行负担的。拨给专家的招待费、纪念品费、文娱费、书报购置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日常费用的标准大大高于工资本身。
摘自《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