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涌案中,刘涌是否犯有“故意伤害罪”以及通过什么方式获得证明刘涌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最终决定刘涌项上人头是否应该落地的关键问题。
今年4月,辽宁铁岭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王永学的死与刘涌有直接相关,是刘涌指使他人对王“故意伤害”。但根据法律,要证明刘涌犯有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证据证明王永学的死与刘涌有直接相关,是刘涌指使他人对王“故意伤害”。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6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上述规定看,非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刘涌案中,刘的辩护律师之一佟林说:“这个案子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口供,一旦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了定案的客观性。这样,在侦察过程中公安局得到的口供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最后成为刘涌该死与不该死的关键。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执法水准让人跌破了眼睛。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并且“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辽宁省高院决定将一审死刑判决改为死缓。但作为辽宁省最高司法机构,在严肃的司法判决中以如此迷糊的术语描述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对刘涌的刑讯逼供事实,并以如此模糊的术语改判一审死刑判决为死缓判决,确实当得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说的“这是一个十分拙劣的判决”这样的评语。辽宁省高院如此稀里糊涂救了刘涌,公众舆论大哗完全在情理之中。
但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高院这个“十分拙劣”的司法判决的纠正并没有让人感觉倒任何欣慰。这是因为中国最高司法当局的死刑判决对公安机关在本案侦察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结论与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结论以及庭审中一些事实的认定之间的反差实在太大,有黑白颠倒之效果。两级法院就同一案件的同一个事实的认定结论居然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这种差别实在难以让人置信。刘涌案的玄秘可见一斑。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说:“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察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过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坚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 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历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刘涌的律师田文昌在中国被人称作当今中国第一刑事律师,以我对他的了解,在关键性的证据问题上,说他在取证过程中犯低级的错误,实在难以使人信服。而且,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不仅有律师搜集的证据为证,也有在庭审过程中和其它方面反映出来的事实支持。田文昌律师指出,在律师会见当事人和在法庭上的时候,刘涌等人均反映,侦察人员有严重而又普遍的刑讯行为。但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审阶段,刘涌的辩护律师终于找到了有力证据──8名现役或退役武警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这8名武警都曾被抽调去看押过刘涌或其他被告。这8个武警提供的证据成为二审阶段改变刘涌命运的关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刘志明今年9月撰写的报导说,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告诉记者,因为涉及刑讯逼供,沈阳市公安局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100多名公安干警全部都接受了相关审查。在一审庭审时,刘涌质问检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检察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这些与刑讯逼供有关的证据如何解释呢?看到检察官与刘涌在庭审中的对话,再糊涂的人此时也明白公安机关确实搞了刑讯逼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本案出具《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十四位专家,他们包括前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周振想等都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从而最终影响了二审判决。
可以说刘涌案的判决从头到尾都让人们觉得稀里糊涂。刘涌二审为什么被从轻发落,为什么再审刘涌被判处死刑,为什么最高法院对侦察过程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问题的结论与律师、辽宁高院的结论相差如此之大?为什么最高法院匆忙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这些问题在辽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难怪有人说,“刘涌不死,是司法的失败,刘涌后来死,也是司法的失败。”
对刘涌案的真实全面的解答,也许若干年后才会有答案。但迄今披露出来的一些信息已经足够解答该案中的若干玄妙。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刘志明今年9月采写的一篇报导披露,沈阳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他曾亲眼见到最高法院不知以何种渠道转发到辽宁的一份材料,主要内容就是不应判处刘涌死刑,并列出了几条说明,如有刑讯逼供问题等。而另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辽宁省高院曾就判处刘涌死刑一事,先后三次上报最高院。这一事实背景已经引起了人们从另外角度对最高法院史无前例地动用再审程序的猜测和分析。在中国,象刘涌这样影响如此大的案件,辽宁高院如果没有的上面同意,他们是断然不敢给刘涌案下达死缓判决的。在这个意义上,在刘涌案件中,辽宁高院不仅下达了一个“十分拙劣的判决”,而且后来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大大地耍了一把。
而且,从以上记者披露的事实背景看,在最高法院动用再审程序的开始,刘涌的死就已经在北京决定了。所谓的提审基本上只是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院先前同意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涌死刑缓刑,然后又亲自出场提审该案,打自己的嘴巴,并以比“严打”还要快的速度搞定该案直至把刘涌送上死刑注射椅。在中国,又有谁能够劳动最高人民法院从北京“移驾”辽宁锦州开庭办案呢?这其中的原委天下人想必都该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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