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小镇上娼馆妓院比比皆是。不同时期打着不同的招牌,先是桑
拿浴、洗头房、按摩房,经媒体曝光后又改为康足馆、洗脚房。桑
拿浴则一直延用,因为开桑拿浴的老板都是大有来头、经得起风雨
长兴不倒的。无论叫什么名字,其经营的项目只有一个──性服务。
中国大陆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他人卖淫的犯罪份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1991年
9月4日,主席下令把刑法中德有关规定作如下的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
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中国,法律只是给老百姓订的。由于中国的法律是“权力主导型”
的,只要懂得严惩的内涵、明白权钱的交流,那么一切就OK了。那些
卖淫场所的老板或“妈咪”,为了不被无产阶级专政,都与公检法机
关的实权人物挂钩,或者干脆就是公检法机关实权人物的代理人。
这些卖淫场所每月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缴纳“治安费”,一般每处场
所有卖淫女3人以下的需要每月上交500~1,000元不等,而桑拿浴则
需要交2,000元以上。如是公检法人员间接开设的场所或是高官、黑
实力所“罩着”的场所,就免交“治安费”了。既然交了费,公检法
机关对其卖淫行为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举官不究了。可是,
公安局并不满足于那些卖淫场所按期交纳的“治安费”,在不定期的
时间搞搞扫黄行动,一但抓获“现行”卖淫行为的场所,就对他们进
行罚款处理,对嫖客进行重罚而决不判刑,因为,公安的主要目的在
于要钱。这时,卖淫场所的老板或是“妈咪”,便找他们公检法的
“靠山”上下疏通打点。这时,为他们办事的公检法实权人物,就可
以中饱私囊、为同事找财、为当事人“化事”、又为单位创收,真是
做了一举四得的“大好事”。
那么,卖淫场所每年为警局提供多少资金呢?
这从一些报道中即可看出来。据《网易.焦点新闻》报道:“泉州警
方此次专项治理中,仅丰泽区公安分局在2天的行动中,就取缔244家
非法经营的发廊,并当场抓获多名从事色情流氓活动的‘发廊女’和
男客。”仅仅一个区就有244家卖淫场所,按每家每年上交10,000元
治安费计算,公安一年仅治安费收入244万元。据《辽沈晚报》2003.
4.14的报道:“卖淫、色情陪侍样样都有,包房设置严重违规。上周
六夜,沈阳市铁西警方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三家洗浴场所进行突击检
查,两对正在包间内卖淫嫖娼的男女被现行抓获、一对色情陪侍的男
女被警察撞了个正着,对严重违规的嵘旭花园浴都开出了10万元的高
额罚款单。在新天府足疗被抓获的卖淫嫖娼的男女分别罚款3,000元
和5,000元。”而这些罚款和“治安费”多数进入公安局的灰色金
库,用于警局警员福利的特别经费了。一年下来,卖淫场所为警局提
供的特别经费是相当可观的。
正是因为如此,我不得不说:卖淫场所是大陆公安局最大的赞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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