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公造成权利贫困
因房屋拆迁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并非个别现象。仅据中共官方统计,从去年一月到七月,此类事故中就有二十六人死亡,十六人受伤。同时,与拆迁有关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仅今年前八个月,信访局就收到了11,641封投诉信件,上访人数为5,36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五成。
面对官商勾结的强势集团,百姓之所以处于弱势,主要原因并非单纯的物质贫困,而是制度不公所造成的权利贫困,所以他们才会以生命为代价发出维权的呼号。
私产权保护的缺失
中国的改革开始于农村的包产到户,之后,逐步下放土地使用权便成为官方政策。从最早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到房地产热中的城镇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再到居民住房的商品化,下放土地使用权已经普及到全国,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也以多种方式进行。毋庸置疑,这是中共衙门权力下放的过程,也是一个私有化的过程,推动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还被政权所垄断,这至多是一种官方握有收放决定权的“半吊子私有化”,房地产开发的钜额暴利,基本上被权贵私有化了,所以,在整个江泽民时代,房地产、银行业和股市这三大行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中国的土地仍然是“国有”的,作为分散个体的百姓,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责任制下的农民,其收入只是在土地上付出劳力的收益,而非土地产权的收益。住房商品化中的城市平民,只是出钱购买了在这土地上的暂时居住权。而打着国家名义的中共政权,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老板,正是“国土”赋予了强制拆迁以“合法性”。
中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应法规,全部以土地国有制度为合法性来源,赋予了政府部门以任意扩大拆迁管围的强制权力,也赋予了开发商在拆迁中单方定价的权力。
这种所谓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恶法。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拆迁问题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参见王怡:《质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所以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六名北京居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北京市房屋排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提出质疑,认为这两个法规中有关强制拆迁的条款,严重违背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缺乏公平交易权
完善的市场交易之所以是自由而公平的,就在于其前提是有完整的私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是交易双方在权利上是对等的。而当交易发生在私人和政府及有官方背景的权贵集团之间时,官方拥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而民间只有残缺的使用权,也就等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产权保障,而只能接受强制性的不公平交易。
在大陆,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开发计划(城市规划、商业开发、基础设施如铁路、桥梁、机场、水库等),使用权意义上的私用地就自动转化为所有权意义上的公用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便丧失了自由处置权或自愿交易权,而必须屈服于政府的强制收回之下。所以,在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完全是单方面的强制交易,百姓必须接受单方面的买卖合同、补偿标准、拆迁时限和安置地点,不想卖也得卖,否则将遭到野蛮的强制。
缺乏知情权和法律保护
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阶段,中共各级政府无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征求民意,不进行公开听证,特别是完全无视被拆迁地居民的意见。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基本上采取强制性开发,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要求。遭到严重侵害的被拆迁户,由于基本人权的匮乏、表达和申诉的渠道的受阻,很难得到公平的行政保护或法律保护,于是,走上街头的群体请愿、抗议,便成为民间维权的常态;而走极端的自焚式反抗,便成为弱势群体的最后维权手段。
专门帮助拆迁户打官司的上海律师郑恩宠的遭遇,充分说明中共那“三个代表”是代表谁的。郑律师代理过上百起被拆迁户维护权益的官司,举证揭发类似周正毅这样暴发户和政法部门的非法侵权牟利,郑恩宠因此成为上海权贵们的眼中钉,接连遭到威胁、骚扰、监控和剥夺执照等迫害。然而,在周正毅腐败案曝光的同时,揭发周正毅不法行为的有功之臣郑恩宠,却被强加上莫须有的泄密罪名,于今年六月被捕。等待这位为民维权的良知者的命运,将是审判后的牢狱之灾。
这类本末倒置的政治迫害并非孤立的。比如,揭发沈阳市长慕绥新、副市长马向东为首的集团性腐败大案的周伟,揭发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腐败案的基层干部郭光允,双双遭到被劳教两年的牢狱之灾。最近,广东汕头的农民集体堵塞高速公路,抗议土地被征用却没有得到补偿,带头人也被当地政府拘捕。
强制拆迁中的腐败
官员们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土地开发,如此纵容种种野蛮的强制拆迁,就在于官员本人能从对百姓权益的侵犯中和掠夺中牟取双重好处。
一方面,是牟取政绩的乌纱帽激励。中共现政权维持稳定的第一手段,就是靠经济高增长的政绩合法性。于是,经济增长率也就自然成为上级衡量下级政绩的第一指标。房地产的兴盛可以提高所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高增长率就是政绩,政绩就可以保证仕途上的飞黄腾达,起码可以保证乌纱帽安全;乌纱帽安全就是牟取自身及其家族利益最大化的利器。所以,大兴土木的房地产,乃为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的重头戏,更重要是上行下效,江泽民要建国家大剧院和世纪坛,李鹏要建三峡大坝,各地方首脑也自然要在辖区建广场、盖高楼。
另一方面,是通过官商勾结牟取巨大利益。房地产乃暴利行业,级别较高的腐败分子和家财万贯的私营老板,几乎皆与黑幕后的土地开发相关。中国国土资源部执法监督局局长孟宪来于2001年六月十日对外公布:2000年中国土地违法案件共170000件,每年流失超过一百亿元人民币。这些违法案件大都有政府参与。但是,如此大量土地违法案件,能够被清查的很少,能查清的就更少。
土地开发中的权钱交易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政府的开发规划在先,有门路有钱财的人可以捷足先登,从内部得到相关信息,通过权钱交易拿到成本低廉的项目;另一类是有背景有钱财的人看中了某块地,通过权钱交易让政府有关部门为之立项,并在立项之初就通过私下交易来尽量压低开发成本,而对外公布的招标价格则是另一回事。这就是权贵私有化的分赃机制,已经由小打小闹的受贿和吃回扣,演变为高度集团化共谋化的内部股权分配,有些并通过开发商将黑钱转移出境。
农民因土地被强制征用而上访、示威,甚至围攻县乡政府,城镇居民因强制拆迁而告状、游行,甚至绝望地服毒和自焚,日益膨胀的衙门权力造成日益严重的个人权利缺失,也就必然造成极少数权贵获得暴利而绝大多数民众利益受损的极端不公。民间要想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要想不被权贵们盘剥,就必须主动投入民间的自发维权运动,以民间压力的逐渐加强来逼迫政府还权利于民。
政府权力与国民权力不对称
现代意义上的贫困,绝非单纯的资源匮乏和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贫困或权利贫困,即权利分配的严重不公。一个用“恶法”剥夺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制度,绝对没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现代贫困。国民权力的贫困是贪婪的剥夺和极端的不公得以肆无忌惮的制度根源,必然导致官民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如果政府想缓解和解决问题,只靠临时抱佛脚的禁令和开恩是无法奏效的,必须改变政府权力与国民权利的巨大不对称现状,在还产于民的同时,开始还政于民的改革。否则的话,自焚式抗议只能有增无减,分散个体的极端反抗迟早要酿成大规模的群体反抗。
2003年9月28日 于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