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焚新法"遭质疑

作者:焱桦 发表:2003-10-2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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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17日宣布,依法逮捕两名国庆前后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恶劣事端者",同时对16名"闹事者"治安拘留,并出台了"严禁在天安门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的法规。该法规立刻引起舆论强烈反对声浪,遭到网络上口诛笔伐。

该法规缘起,安徽青阳县朱正亮在9月15日天安门自焚,是继8月22日南京发生拆迁户翁彪自焚惨剧后,第二宗因不满拆迁而发生的自焚事件。从此,天安门的宁静便被打破,成了无处申诉的被拆迁者上演"自杀秀"的"圣地"。据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介绍,"从10月1日到10月16日,天安门地区连续发生多起自杀、自焚未遂以及其他不法事件,惊动了公安部乃至北京市政府。"

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北京警方表现出异常强硬的姿态。中新社消息,北京警方17日召开记者会,宣布依法逮捕叶国强、张理积两名国庆前后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恶劣事端者,同时对16名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实施不法行为者依法治安拘留。

马振川表示,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今年国庆期间,共有五百万各地游客前来叁观,但个别人把天安门作为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之地,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因此必须依法严惩。

此说表明,法律文明规定,既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又是"观光游览胜地"的天安门,就不可以是"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者"之地,否则定当"制造恶劣事端" ,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一句话说白了,法律规定"至少天安门不是自焚的地方",要自杀的请移玉步到别处!

但根据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且中国法律也无赋予公民选择自行结束生命的权力。因此,今年7月份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省政协委员提案指出, '安乐死'违反宪法。有关人士认为,"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此说一度引发极大争议,且目前为止'安乐死' 仍未立法。既然连"安乐死"目前都仍未立法,北京警方有何权力规定什么地方可以自杀,什么地方不可以自杀吗?

舆论大都认为:即便该法规予以实施,试想一下这些"连死也不怕"的人真要"豁出去"了还会予以理会?而该法规仅强调天安门不是"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之地","法律绝不容许的,因此必须依法严惩",其潜台词是否可以理解成:天安门不让自焚,别处就可以了?再者,从在天安门采取过激行为的起因看个中原因复杂,大多与拆迁纠纷无法解决有关,此类事件处理起来自然相当棘手。"政府不有所反省为何最近这样的事频发,北京警方反而'杀鸡儆猴',至少从实施效果来看有治标不治本之嫌,"有网民如是说。

让人不由想起去年--中国现行宪法施行20周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知名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就曾表示,"生存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特贡献。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但现行宪法并无生存权的概念表达。因此如何把生存权宪法化并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修宪之首。"

而当时还是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的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集会上指出,"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及时依照法定程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他此番讲话无疑肯定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及时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而是次北京警方表现出这种异常强硬的姿态,是否符合新任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为首新一届领导层的亲民政策和形象?此类事件以后该如何解决?还有待进一步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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