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9-15 23:13:00作者:锋利的刀
写本文是因有感于一些律师的所为。本来--也许仍然--律师是个让人尊敬的职业,因为“法律是正义之剑”,而律师便是持着剑柄的人之一。人们在敬畏法律的同时,顺便把律师也敬畏了。故律师不仅被认为社会精英,而且还是“精英的主流”。
但最近我有些困惑。因为我发现有律师在某些案件中,以“专业”的名义故弄玄虚,以“法理”的名义故作高深,非要和常理拧着来。其胡搅蛮缠之状,实在让我等用“常识”判断事情的小民们不好接受。
也许有律师会反驳:法律有独特的语言系统,法言法语和其中的法律技巧普通人不好掌握,岂能用常识判断了的?
用常识是否能判断法律问题?我觉得是能的。这里有个浅显易懂的逻辑:法律是为保障正义而设的,其基石是普适的公理。因此法律一定是来自于常识的──也许法律原则不同于某些人的理解,但法律不能把多数人的常识都违背。原因很简单,法律是保障秩序的,不是要和正常生活的人们故意“过不去”的。
从这个角度看最近一些律师的所为,其抵赖强辩之态,实在是让人叹为观止。
比如就说沈阳那位“为劫匪免费打官司”孙律师吧,我觉得这位律师就在故意回避常识。以常识判断,如果那位女司机在被歹徒持刀逼住时强硬反抗,定遭不测,因此滞后些将歹徒撞伤并抓获,可称是“智斗”──并且,她对歹徒施以“狠手”还有一个充足的理由,就是在歹徒被撞时,并不是已经“放下屠刀”,而是仍然携带着凶器。对这样一个有作案事实,有作案工具,并仍有可能继续作案的人,作为受害者的“的姐”难道没有理由采取措施将其制服?
也许她确实下手过重了,确实应该为这过重的行为负责,但这能否成为律师在并没有被委托的情况下,主动去为歹徒“免费”辩护的理由?显然,这个律师的愤慨用的并不是地方,好心用的也不是地方。假如真如所说的“不是因为同情歹徒,而是为了尊重法律,因为疑犯也有人身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再加一条,假如他也不是为了自己“出出风头”的话──那他本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表达自己的看法的,比如写文章等;或者,他等那“歹徒”来聘他,再去为其辩护也不迟。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律师并不应是法律机器,律师还应该具有正气,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律师准则有言: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但免费、主动去为一个恶棍辩护,与社会公德何干?甚至,算不算助纣为虐?
作为律师,当然有资格为任何人辩护。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正义同时要求,任何违背程序或违背道义提供服务的做法都是不能被允许的。最近的某大案里,一个律师就上下其手,四处活动,超越法律手段,又是寻求行政干预、又是组织专家论证,以至于判决结果一鸣惊人(读8月28日《南方周末》可知),给全国人民开了个大大的玩笑。这样的律师,个人目的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也达到了,“名气”也有了,效益可能也有了,但其它呢?曾记有言,“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这地狱之门,底为谁开?
还有,今年4月,在北京马燕飞等人打死不受“嗟来之食”的乞丐案审理过程中,马的辩护律师就曾有一番“宏论”:“由于这起恶性案件的被害人是个乞丐,其身份导致马燕飞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请求法院对马燕飞从轻处罚。”…… 旧时有称律师为“讼棍”者,但于此观之,此位大律师似乎连“讼棍”也不如!
最近田文昌大律师更是炙手可热,不说也罢。
律师究竟应为法律还是利益服务?在保障法律原则的正确体现和雇主利益最大化两者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看来有些律师还真是没有能够端正立场。
曾有人说:某些律师被势力强奸,被金钱诱奸,还和委托人(甚至和司法)通奸,本以为是笑话,但于今观之,似也有一定出处。
但最近我有些困惑。因为我发现有律师在某些案件中,以“专业”的名义故弄玄虚,以“法理”的名义故作高深,非要和常理拧着来。其胡搅蛮缠之状,实在让我等用“常识”判断事情的小民们不好接受。
也许有律师会反驳:法律有独特的语言系统,法言法语和其中的法律技巧普通人不好掌握,岂能用常识判断了的?
用常识是否能判断法律问题?我觉得是能的。这里有个浅显易懂的逻辑:法律是为保障正义而设的,其基石是普适的公理。因此法律一定是来自于常识的──也许法律原则不同于某些人的理解,但法律不能把多数人的常识都违背。原因很简单,法律是保障秩序的,不是要和正常生活的人们故意“过不去”的。
从这个角度看最近一些律师的所为,其抵赖强辩之态,实在是让人叹为观止。
比如就说沈阳那位“为劫匪免费打官司”孙律师吧,我觉得这位律师就在故意回避常识。以常识判断,如果那位女司机在被歹徒持刀逼住时强硬反抗,定遭不测,因此滞后些将歹徒撞伤并抓获,可称是“智斗”──并且,她对歹徒施以“狠手”还有一个充足的理由,就是在歹徒被撞时,并不是已经“放下屠刀”,而是仍然携带着凶器。对这样一个有作案事实,有作案工具,并仍有可能继续作案的人,作为受害者的“的姐”难道没有理由采取措施将其制服?
也许她确实下手过重了,确实应该为这过重的行为负责,但这能否成为律师在并没有被委托的情况下,主动去为歹徒“免费”辩护的理由?显然,这个律师的愤慨用的并不是地方,好心用的也不是地方。假如真如所说的“不是因为同情歹徒,而是为了尊重法律,因为疑犯也有人身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再加一条,假如他也不是为了自己“出出风头”的话──那他本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表达自己的看法的,比如写文章等;或者,他等那“歹徒”来聘他,再去为其辩护也不迟。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律师并不应是法律机器,律师还应该具有正气,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律师准则有言: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但免费、主动去为一个恶棍辩护,与社会公德何干?甚至,算不算助纣为虐?
作为律师,当然有资格为任何人辩护。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正义同时要求,任何违背程序或违背道义提供服务的做法都是不能被允许的。最近的某大案里,一个律师就上下其手,四处活动,超越法律手段,又是寻求行政干预、又是组织专家论证,以至于判决结果一鸣惊人(读8月28日《南方周末》可知),给全国人民开了个大大的玩笑。这样的律师,个人目的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也达到了,“名气”也有了,效益可能也有了,但其它呢?曾记有言,“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这地狱之门,底为谁开?
还有,今年4月,在北京马燕飞等人打死不受“嗟来之食”的乞丐案审理过程中,马的辩护律师就曾有一番“宏论”:“由于这起恶性案件的被害人是个乞丐,其身份导致马燕飞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请求法院对马燕飞从轻处罚。”…… 旧时有称律师为“讼棍”者,但于此观之,此位大律师似乎连“讼棍”也不如!
最近田文昌大律师更是炙手可热,不说也罢。
律师究竟应为法律还是利益服务?在保障法律原则的正确体现和雇主利益最大化两者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看来有些律师还真是没有能够端正立场。
曾有人说:某些律师被势力强奸,被金钱诱奸,还和委托人(甚至和司法)通奸,本以为是笑话,但于今观之,似也有一定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