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个人资料及电话骚扰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相当薄弱,如何使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相关法规也需完善。
图:房地产中介如出卖客户个人资料属侵权行为。新快报记者 王小明/摄
遭遇:陌生人的电话骚扰
袁小姐自从去年11月买下一套临江豪宅后就再没有过上清静日子。“我有一段时间都不敢开手机,一听见手机响就莫名其妙地心慌。”袁小姐向记者大倒苦水。“去年8月我订了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11月份交楼。当时在《认购书》和《买卖合同》上留下了我的手提电话和单位地址。发展商通知交楼时我正在香港,可还没等我回到广州,各式各样的陌生电话便像追命似地打来。”
电话的内容千奇百怪:
小姐你愿意放盘吗?我们可以给一个让你满意的价位;
小姐你要装修吗?我们公司用的材料都是进口货;
小姐你要为房子买份保险吗?天灾人祸难以预料啊。
这些来路不明的电话把袁小姐搞得哭笑不得。“从去年11月到今年春节前,平均一天有10个这样的电话,春节以后电话少了些,每天1、2个还是有的。”袁小姐说。
袁小姐起初试图追查透露自己电话号码的“元凶”,但每当她委婉地问对方是如何知道她的电话时,对方一口咬定是从她一个朋友那里获得的,然后就匆忙挂断下电话。
她又找到开发商,十分严厉地质问委托中介代理公司负责人,并称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但代理公司大打“太极”,抵死不认账。各条路都走不通了,袁小姐已没有精力来理这件事,她说她只有让这些骚扰电话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动减少,别无他法。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眼下不光买楼者受到这样的骚扰,就连租房住的人也面临资料被泄露的情况。
覃先生来广州已三年,搬家就搬了好几次。今年6月,离租约到期还有一个月,覃先生都还没来得及考虑去向,中介公司已先替他着急了,每天打电话来问他是否换地方住的陌生人数不胜数,搞得他不胜其烦,最终不得不选择更换手机号码来求清静。
揭秘:买卖业主个人资料已成房地产业公开秘密
是谁泄露了个人资料?据袁小姐介绍,在正常购房过程中,需要留下电话和地址的地方有好几处。落订时,由中介代理公司负责签《认购书》;接着到律师行签合同;签好的合同随后交给发展商盖章;最后还要到银行办理按揭。掌握袁小姐个人资料的至少有中介代理公司、发展商、律师和银行四方。到收楼时,物业管理公司也会全面掌握业主的资料。在每个环节中又有许多人参与其中,可以说上至老总下至普通文员都有机会接触业主的个人资料。
在这些人中,袁小姐认为最有可能泄露自己个人资料的应该是中介代理公司。“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后往往把它交给中介代理公司来负责销售,而中介代理公司一方面做新盘销售代理,同时也兼做二手楼租赁生意,因此顺手牵羊的事情最易发生。”袁小姐分析道。不过袁小姐无法找到证据。
一位资深中介从业人员对记者透露了个中奥妙。他称,其实买卖业主个人资料在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房地产行业中已是公开的秘密,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中介公司很多时候不是靠开个铺面坐着等客人的,而是主动出击---拉客。
如何“拉”?首先就需要掌握大量的个人资料,包括电话、职业等等,若要将工作做得更细点,还得了解他们的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构成。
除了袁小姐所说的那种既销售一手楼又搞二手租赁的中介代理公司可以顺理成章地搞到业主资料外,一般的二手中介与发展商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便找个内部人员即可将发展商楼盘的业主资料一网打尽。刘先生告诉记者,正因为市场广阔,而且几乎不用担风险,眼下广州已有专门从事业主个人资料买卖的人员,他们手上掌握着数千份资料,肆意向一些中介公司出售,这些从业人员往往都有做房产?薪榈谋尘啊?
这些个人资料究竟被中介以多少钱卖出呢?据刘先生介绍,资料越新鲜越值钱,往后就跌得厉害。
业主的一手个人资料大约可以卖到10元/个,若量大价格则优惠得多。一个500户的盘整个业主资料也就2000元上下。这是第一次被卖的价格。紧接着价格就像坐滑梯一样往下跌,有些甚至只花数百元就可以买下上千份业主个人信息,然后再被不断卖出。“对于一些大中型中介公司来说,并不愿意参与业主个人资料的买卖,毕竟有可能对公司的信誉造成危害,但资料过手的人多,很难保证某一位员工不受利益驱动而出卖这些资料,查起来也相当费事。再加上房产中介业人员流动性极大,业主的个人资料就会更广泛地流传出去。”一位房产公司老总陈先生说。
亲历:个人资料要多少有多少
就在记者着手采访这篇报道之时,天赐良机竟然让记者与兜售私人信息的从业人员有了一次面对面的接触。
某日记者在一外企写字楼与朋友闲聊,一位背着个大包的男子在开着的门上敲了敲便径直走了进来。他指明要找朋友公司的李小姐,李小姐是负责公司业务对外推广的工作。
他冲着李小姐大方地自报家门,说是某信息公司的业务员。“听说你们公司最近在做项目推广,我手上有些个人的资料,相信你们如果将新项目介绍直接邮寄给他们效果会更好。”他似乎很熟悉的样子。还没等李小姐反应过来,他已从包中拿出一个文件夹,放在李小姐面前让她翻看。
此举引起记者的兴趣,立即凑过去,看见里面一张张打印得整整齐齐的男男女女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记者与他聊了起来。
记:你这资料多少钱?贩:你要多少?
记:当然越多越好,公司新业务要打出去,得广种“博”收嘛。
贩:一般都卖3角钱一条,你若要500条以上就算2角钱一条,信封和邮票另算。
记(故意恭维):很详细啊!
贩(面有得意之色):那是。
记:你手上有多少人的地址?
贩:要多少有多少。
记:你这些地址寄不寄得到啊?会不会是假地址?
贩:你绝对放心,假一赔十,你可以先试一试。
记:有没有专门的高收入者的资料库?
贩:有,都有。你是要按月收入来分还是按职业来分?
记:还有按职业来分的?怎么分?
贩:比如说你要收入相对高一些的,有银行、保险、外企、金融等行业,公务员、教师也列在这一类,他们收入虽不是特别高,但稳定。(他果然从包中拿出一个全部打印的上述行业从业人员地址的文件夹。)
记:你这些资料是从那里搜集的?
贩:我们和邮局有协议,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由他们提供。
记:哪个邮局?
贩:这个就不能告诉你了,我们有规定的。
调查:买卖个人资料已扩展到多个行业
根据专门出售个人地址资料的小贩提供的信息,记者走访了广州邮政局下面的速递公司经营服务部,该部门周先生立即否认了出卖寄信人个人地址资料给外部人员的说法。
他告诉记者,国家邮政局对个人资料的保管是有严格规定的,将业务分为国内和国际两种。邮政部门一般根据业务查询的时限定下保管时间,查询时间4-6个月不等,但保管时间可以长达1-2年。每一位寄了挂号信或寄快件的客户都可以通过查询电话185直接查询,不过查询时需要提供邮件号,没有邮件号的是不能取得地址资料的。
在资料保管方面,速递公司有专门的档案部门,对到期的个人资料,邮局将向主管部门报批销毁。销毁一般都是送到指定的造纸厂,有专人监管整个销毁过程。
在长达2年的保管过程中会不会造成资料外泄呢?周主任称,能接触到大量资料的人员很少,出现外泄的几率应该是少之又少。
不过周主任也承认管理方面还未留意到会有这种现象发生,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肯定不会主动做出违反规定的事,但对下面的员工能否遵守规则,邮政局还真不敢写“包票”。
看来买卖个人资料不仅存在于房地产业,而且还向更广阔的空间拓展。也许就在你办理信用卡,开通电话业务、寄封信或是加入某个会员制俱乐部时,你的个人资料已面临着被出卖的危险,你的生活也随时面临被骚扰。
个人资料买卖能够成行成市,关键在于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广州一家高尔夫球练习俱乐部的客户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需要会员资料的人员太多了,比如说与高尔夫球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推广部门,他们都会直接找到俱乐部,目的当然是直接向会员推销产品或联系下场(果岭)打球。作为俱乐部来说,如果是公对公即是通过俱乐部,由俱乐部根据会员的需要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但一些企业现在不都是流行‘直销’吗?他们往往希望从我们这里获得会员的个人资料,以便直接锁定目标。作为俱乐部来说肯定不能将会员资料出卖给这些人员,会员受到骚扰,对俱乐部是不利的。因此保管好会员的资料对管理者来说十分重要,除了对会员资料作加密管理外,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也是必须的。”
对策
消委会:可投诉泄露资料者与骚扰者
据了解,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上海已作为消费者权益纳入法规予以保护。2003年1月1日,上海正式施行“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面简称《条例》),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
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而这一对消费者来说日渐重要的条款在广州并没有得到明确。据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陈先生介绍,广州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的地方性保护法规和条例。
但他说广州有处理类似案件的办法,按《消法》中规定:“不能强制消费者接受某项服务”,只要消费者投诉某家公司有滥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对消费者进行服务推销,对消费者进行骚扰的,消费者委员会就会出面,警告这些公司应停止该行为。
陈先生对上海的做法给予极大的肯定,但是对于广州是否仿效上海的做法,他表示,增立更详细的法律条款并不容易,这在程序上、时间上需要一个过程,也会增加成本,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宪法》和《民法》里的相关规定作依据进行维权。
法律界人士:可起诉出卖资料者与骚扰者
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认为,业主资料被当作商品买卖,实际上已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他指出,业主被泄露个人资料并受到不停骚扰的,为了不受骚扰,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起诉出卖业主个人资料者。也可以对实施电话骚扰行为人起诉,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精神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未经本人授权许可,他人不得转让、贩卖。不过,杨律师也承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害人要求起诉的案例很少,许多人选择忍受或者逃避。杨律师的同事也曾经遇到类似的情况,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他竟也只能以更换手机号码来远离骚扰。“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害者面临一个举证困难的问题,很难向法院提起诉讼。”杨律师说。首先,无法向法院举证电话是谁打过来的,其次无法举证谈话内容,第三无法向法院呈交“造成严重的后果”。
有专家认为,出现这种将出卖个人资料认为是平常事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被侵权者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以致很少有人会因此主张赔偿;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面简称《条例》)
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条例》在第2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列入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