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自2002年底开始,邢台市“110”接警台不断接到辖区打来的投诉电话,指责他们不该为牛奶公司做广告,同时还多次接到群众打来的订奶电话。经了解得知,从事牛奶经营的是邯郸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邢台的办事处,这家公司制作了200多块户外广告牌,在一些居民生活区墙上发布。广告牌的上部写有“110”三个阿拉伯数字,占了广告牌一多半的位置;下部为这家公司的标记和订奶热线电话。还有“XX牛奶提醒您注意防盗”字样。很多居民因此误认为公安局的“110”从事了牛奶生意,或与这家公司有业务往来。
“110”指挥中心认为,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原告的名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他们与邢台市一家广告公司签有合同,由广告公司负责广告牌的制作与发布,广告公司应是侵权当事人,并且他们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损害原告的形象和败坏原告名誉的行为,不应该赔偿。
受理此案的邢台市桥东区法院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于近日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在邢台当地报纸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限期拆除已发布的广告牌;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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