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文《惩腐除恶待"阳光"-------关于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四》中说到过,西方多数国家都有政府信息的"阳光法",各级公仆包括国家领导人的收入和资产对公众都是透明的。阳光法是国外对财政收人申报法的一种俗称,即公务员必须按规定申报其财产、收入,然后公布并登记在案,这样,即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知情权"的行使,也使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和责任。
如韩国政府实行"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 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台湾也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序,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
而在大陆,别说党国领导、中央大员,便是小小市县麻芝官乡镇跳蚤官,其个人收入家庭资产也是高级机密,岂但普通草民不容置喙,便是"有关部门"也难以弄清楚查明白。我国曾于1995年 5月颁布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阳光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然而,施行以来,成效寥寥。原因在于:
一、它是一部"软法",不是正式法律。在中国,连堂堂宪法都形同儿戏,区区一份文件规定,对善于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领导干部"有何约束力,不卜可知;二、《规定》仅仅要求申报人从1995年下半年起,半年一次申报工资、奖金、福利和咨询、讲学等其他劳务所得,留下了太多明显漏洞,给"县处级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提供了更大方便。如它只要求党政干部申报收入,而没有要求在任职前申报所有财产,任职前的财产就可随意放大,让贪官将所贪财产归入任职前财产;三、就连这样非常之低的规定,也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许多地方连形式主义的做做样子的申报也免了。
据悉,有关党政干部和家庭公开公布经济收入、拥有资产、资金的问题,从上个世纪的九O年至今,已争议了十一二年,四度被搁置。据香港《动向》7月号报道,六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关于党政干部和家庭公开公布经济收入,拥有资产、资金的提案又一次表决。胡锦涛在会上强调:如果这一步措施都不能全面贯彻、执行,廉政建设、置于人民的监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都等于空谈,而贯彻、实践三个代表,更等于装饰。
然而因内部分歧,提案第五度被否决而搁置了。持反对、弃权者的意见认为,该议案在时机上很不适当。目前,社会上各种思潮处于高峰时期。社会上对党、对政府、对党政干部充斥着各种诉求、指责声,局势一失控,怎么办,谁能承担责任?部分地区、部门已经处于无政府状态,是经受不起冲击造成任何后遗症的。这些理由实在荒谬之至。这种光明正大有效反腐的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人民群众欢迎还来不及呢,局势怎么能失控呢?反之,只能越拖越被动,永远面对民众和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指责、诬蔑、抹黑、声讨,公开财产的时机永远不会成熟!
就算马上要求政治局常委及中央委员、省部级领导等大人物这样做,会有难度,会局势失控,中央确实有顾虑,那么,从地市级以下的小领导开始做起,总可以吧。以集权中央之威,对这些小官僚还是镇得住管得服查得动治得了的吧。谁敢反对,必是心中有鬼,查进去(把贪官)揪出来,对于挽回国家财产的损失和党政威信的流失,功莫大焉。为此,强烈要求建立"地市以下(包括地市)领导同志公布个人收入家庭资产"的法规。为了避免象《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一样成为毫无约束力的一纸空文,谨提出建议如下:
一、提高立法规格,从程序和制度从保证这一规定得以落实。二、扩大申报范围。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全部不动产和动产,申报人的现有全部财产应当申报,范围也要包括配偶子女的财产。三、将申报人的财产情况向社会公开。四、对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惩治,不仅实施党纪、政纪处罚,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和阳光法的后盾,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亟需修改。早有专家指出此条规定之荒谬:同样数量财产所引导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要远低于"贪污或受贿罪"的法定刑,有哪个贪官会愚蠢到主动招供呢?这不是对贪腐分子的宽纵和照顾吗。
胡锦涛提出"新三民主义",强调要严查高中级干部腐败案;温家宝多次以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诗句抒发爱民爱国的高尚情怀;还有前总理朱熔基的鞠躬尽瘁清廉正气,都是令人钦佩和感动的。但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重要的是好的制度。论亲民,古代一些君主做得不比俩位差;论清廉,中外许多清官做得比朱熔基更出色。朱可谓清矣廉矣,可他当总理期间,腐败愈演愈烈,反腐措施愈丰、口号愈响,腐败人数越多、数额越大,愈反愈腐,前腐后继,腐而不败。多少人民财富国有资产落入个人腰包,流到五湖四海,更严重的是引起人心腐败道德崩溃社会环境恶化等连锁负面反应…,总理虽清天下浊啊!在民主制度还遥遥无期的时候,一部相对完善严肃的正式的阳光法的实施,不失为一种较为进步和有效的反腐措施。这比起领导人个人的清廉节俭和亲民重民作风来,有意义多了。
当务之急是建立"地市以下(包括地市)领导同志公布个人收入家庭资产"的制度。先下后上,先易后难,从地市到省部,从地方到中央,逐步将阳光法全面铺开。浊者自浊清者自清,光明磊落,公开透明,把一切都放到阳光下,这是反腐倡廉的最好利器,将使大规模全方位的经济腐败权钱交易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同时,这是对那些以不实之词攻击抹黑党和政府的"敌对势力"(如果真有的话)的最好反击,是对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的公平和稳定的最好维护,也是对那些廉洁自持赤胆为民的好干部的最好保护和宣传。如此,人民幸甚,党国幸甚!
如果连一些小小的市县乡镇之长都可以毫无顾忌地大贪特贪,如果继续纵容这些小毛贼化公为私以国(财)为家(产),如果这些小小官僚的个人收入家庭资产都成了机密,那可真是一窝黑烂到底无可救药了。大局糜烂,狂澜既倒,胡哥温仔少数领导人说得最好做得最好,纵有小补,终无大用。
(来源: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