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曹、杨两文为例粗谈管见:
曹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的职责等。宪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人人都必须遵守;凡宪法所列,违者即是犯罪。”这是中共的“宪法”定义。不是对宪法所是的揭示。对曹文分析如下:
1、“根本”是什么?不就是说它的有效性不可逾越吗?这是宪法对于其他法律的关系,因而是个功能问题;
2、“规定”又是什么?----不就是用它来干什么吗?它能规定的多寡,是功能的大小,这还是功能问题;
3、“强制性”----这是对功能性质所作的评价。
曹先生所言没有错,却有丢。这一丢问题就严重了,丢了的才是根,是本。曹文所言只是功用,没有研究“宪”的涵义是什么?“宪”是基于什么?从哪里来的?
“宪”的最主要的思想是无例外性,不只是有效性上不得例外,重要的是“宪”做为一个思想原则不许有例外,“宪”本身就是宪法的全部精神,全部思想。不许在“宪”这个思想之外再有别的思想,别的原理。
下边讨论“宪”就是一个思想----
曹文已指出“宪法”的功用,功用总得对着对象才能发生吧,宪法的对象是什么?答曰:人!
从而就得到了一个疑问:人的存在(生命事实)是宪法事实吗?不是!
人是何类事实?答曰:自然事实!
既然人是自然事实,人的行为服从什么力量?什么性?也就不言自明了。“宪”要说的也就是----它用之于什么,其原则就基于什么。人服从自然力量----必然性。那么“宪法”的精神、原则就出于人这种自然之物的物质性。
人先于法,人性先于法性,人活着所实现的是生命,生命的性质,人活着实现的不是法(不管什么法)。从而立刻就得到“宪”就是关于人的生命,生命性质的原理,并将这一原理确立为关于人的根本规范的法。
也就是说,“宪法”是由人的生命和人性来统御社会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设置和职责……等等的,不得超越的规范。
共产党的法学辞源学只强调“法”的规范性,不敢强调法的源渊性----在“法”里已有一个“水”字,指出具有最初来源的道理才算是“法”。只因人是从当下需要出发去实践的,不能从一起手就碰上法的根源问题。所以,以往的法多般只看到功能,较少强调它的出处。
“宪法”,就奠基出----法不光要去规范,还必须被规范,法必须不是以自身的原则,而是它要加给什么就以什么的原则为原则。----法的根据性比法的效用性更根本更重要,这个思想就是----法的合法性!宪,就是要立法、制度、设置,职责、义务……都合法。宪,把法的合法性列为第一位。把行为的合法只看成法的合法的必然之果。
人服从的是生命和生命具有的性质,不是法。人之需要法,是鉴于法抽象了人性,成为方便行为的工具、标准,它只是人更善地实现生命的一个间接环节,工具。只有人性就是法的出处和根据,法才是人的行为的标准和规范----这就是“宪”的全意。
“宪”字本身就是思想,是原理,这说法是不是太空洞了呢?----绝不!因为“人”不空洞,人性不空洞!“宪”警告:除了它要规范的对象自身已具有的性质,由这些性质抽象成的思想、原则,不得有任何外来的思想、原则。
至此,我们推出了宪政思想的重要原则----
1、“法”所解决的是----怎么样去行为;其关系是基于“人的所能”;
2、“宪”所解决的是“基于什么”应该如此行为?因而宪法是立足在人的“是人”上,其关系是:基于“人的所是”。
曹文只说了“宪法”的权威性,以强调它的规范效力,丢掉了法的合法先于行为的合法!法的合法是本,行为的合法是未。
宪法在说----只有不合法的行为,没有不合法的人。
在立宪以前不是没有法,《大唐律》、《大请律》……,那只是法,不具有法必须合法这原则。
宪政强调了人当服从的只有不可抗力----自然,不得在自然对人的塑造以外加给人任何原则。
没有宪外之人,没有宪外力量,没有宪外原则。这就是法的必须合法。
读曹思源的文章,觉其行总在人先,他的呼吁,他已着手在修的那些宪法条款,都及时,也准。但他的论述苍白无力。
以下分析杨光的“如何打破政改难题”
《如何打破政改难题》立题就失当,可以被打破的是僵局,不能是难题;“难题”所求的只能是克服,解决。且“政改”纯属子虚无有,杨先生没有解决主语是什么?这是至关重要的。主语是共产党,应予在政改中否定并推倒的就是它,它能政改?如果真正政改共产党必垮,如果由共产党来改,那是以1,现实资源;2,自然资源;3,文化资源的破坏为代价的,后果远远超过功利,灾难加深,共产党半个多世纪的糟塌,中国文化,中华精神的重建至少不低于一个多世纪。(这里不论此题。)
杨文的第一分题《中国问题的根子在制度》等于什么也没说----一个国家的问题不可能不是制度,无论是机构、权限、职能、价值趣向……。本来问题就是制度嘛,根子还能是别的?这个命题相当于xx体弱,弱在身体。杨文要说的不是制度,他是要说制度的机理----即何清莲的:中国的腐败是机制性腐败----这才是正确命题。机制----不同要素的互作用。
杨文对腐败的定义也失当:“腐败是全球性普遍现象”,这是个判断,不是描述!作者真正想说的是:全球都有腐败现象。这个区别是质上的----普遍与必然是等价。一当说到腐败,就越出了事件、行为、个体,而是从风气、从现象上讲的,这就不再是个个体心理质量,不是一般意义的道德,而是那心理背后的,足以规定心理的,那个更具作用的力量----文化造成的。一定时代的具有特定品质的文化:它的根本方面,或它的本质就是双面性:社会格不是出自自然格,它才不能统一到自然格上,因不能统一而导致人性的分裂,异化:人有人性,走人道;社会有社会性,走它的道;二道相悖相背相对。腐败一旦成为一时代的特征,那么这个时代的文化必定是种假文化,非人的。这种文化包括社会制度,国家设施、价值趋向,伦理原则……等等,这些设施作用人心,规定人心,而人本来已有本质,不需要这些外来的规定,人不可能割断与本质的联系,所以,既要服从自己的本然,又要服从社会的规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恰恰是背离人性,压制人性的,人就得分成两部分----自然格与社会格,不腐败往那里走?所以从文化的角度上看才谈上腐败,即假文化(文化一假必是双质双格的)作用人在行为上引发的异变,构成该时代该社会在风气、现象上的特定品质,状态,它要求量上的支持,因此在程度、覆盖量、普遍化水平方面的可视性。
贪婪、自肥、自私是人的较普遍性心理倾向,腐败不是全球性现象。是在全球都发生,只有像东亚,朝、中这些地方才算是腐败----社会机体而非个人心理的作用。作弊,作假、贪污,自盗……都是行为,不是现象。
只有由国家的制度所含的不合理因素导致的足以构成一时风气的,具有明显的状态性的才算腐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