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八名被告(下称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救治站四名“护工”密谋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的打手,且判决其中四名为主犯、四名为从犯。这是完全无视206仓是救刑仓、关押在206仓的人是殴打工具的认定和判决。理由如下:
一 伤害工具无罪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正是救治站这个杀人工厂故意伤害被孙志刚的工具,且该工具并没有伤害孙志刚致死,也没有造成孙志刚致死的伤害。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都和孙志刚一样,都是被非法收容、殴打、再被非法送到这杀人工厂羁押的受难者。他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远日无冤、近日无仇,在他们殴打孙志刚前的几分钟,他们仍不认识孙志刚,且分别被羁押在206仓和201仓。他们哪来伤害孙志刚的故意?而在孙志刚被送进206仓后,一走到厕所旁的床位便倒头睡下,与他们秋毫无犯,根本没有临时产生殴打孙志刚的任何条件。所有证据证明,他们都无殴打孙志刚的故意和临时起意,都证明他们是被胁迫而不得不殴打孙志刚的殴打工具。
其中,最能说明他们与孙志刚无冤无仇、不愿殴打孙志刚的证人是被告张明君。他与孙志刚同晚被收容,并于当晚被送救治站--他被收容并送救治站的理由,比孙志刚更荒唐:他随身带有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工作牌,也有暂住证,只是因为暂住证是工厂代办,被扣在厂里,且都如实告诉了警察。即他毫无被收容、遣送的理由。被收容的当晚,他就遭到了毒打,躺在地上爬不起来。被告韦延良说,他3月11号进来,到18号的一周内已经挨了5次打,连3月7日,以患皮肤病和性病名义被送救治站后来被指定为“仓头”的李海婴也挨过三次打。①。
当孙志刚被送进206仓半小时后进入“护工”规定的殴打时间时,张明君抗议:“为什么要打人家?”但他当即遭到同仓被任命为仓头的李海婴的反驳:“你不打就收拾你!”在法庭上,张明君哭诉道:“我不愿意打人啊。因为我们也是受害者,与孙志刚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打?”①
所有证据证明,李海樱等八名被告都被多次“修理”过,都被“护工”多次“玩”过,他们都以相同的证言证明,206仓是刑仓,关在该仓的人都是被“修理”的对象和“修理”他人的工具。如,206仓8个人事后都说:我们是被逼的。如果我们不打,“护工”就要打我们。“我们就可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他们作证说,“护工”曾经告诉他们,这里随时可以让不听话的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①。
如果他们会控诉,会写诉状,难道不都是可用自己姓名命名的收容遣送惨案?
如果他们的命运象孙志刚,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孙志刚不是死于他们的殴打之手,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救治站黑幕由于其它原因被揭开,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救治站全体“病号”被人同时解放,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救治站在孙志刚惨案之前被曝光,他们有机会成为被告吗?如果孙志刚惨案不被曝光,被曝光的是后来的张志刚,他们在法庭上的位置是什么?是旁听席、证人席或是被害人席!--全看他们的选择或公诉人、审判人的选择。
其实,一审法院已经查明206仓是救治站专门修理被收容人成严重“精神病人”的体刑修理仓,只是出于保护一大批或一个犯罪集团的罪犯的目的,恶意隐瞒救治站这个杀人车间的真相而已。但是,案件的复杂性却无法完全达到一审法院恶意隐瞒的目的,以致一审判决书顾此失彼地透露了这个信息:“经查,被告人胡金艳清楚知道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而仍在孙被殴打几分钟后才上楼制止,故其对206室的人殴打孙志刚是事前明知,并非无意发现后即行制止。因此,辩解其发现206室的人殴打孙志刚即行制止与事实不符”。这段文字暴露的信息是:
1胡金艳事前明知的不是“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而是206仓是专门修理被收容人的修理仓,关在206仓的人是救治站专门修理被收容人和他们自己的工具。因为,被关在206仓的人,毫无自由,无一个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都是正常的人,都是被多次修理过的人,而孙志刚没有修理过他们,他们与孙志刚尚不相识,无怨无仇,毫无产生殴打孙志刚的临时起意条件。如果关在206仓的人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他们就依法成为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就不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的共犯。
2既然查明206室的人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一审判决就是故意罪刑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李海樱等八名农奴的犯罪性错误判决。
3如果关在206室的人不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一审判决就是故意加罪胡金艳的犯罪性错误判决。
可见,救治站是个全面剥夺被收容人自由权的特殊监狱,是可随时剥夺任一被收容人健康权、健全权、生命权的特殊监狱,是个全面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监狱。设施上的特殊性是,监狱有床铺被褥,救治站一无所有,如被报道的206仓,中间是一道铁门,两旁有窗,南北向过道的两侧是水泥砌成的铺位,大约有十一二个。房间尽头是用水泥板隔开的厕所。靠窗的两个铺位是“大哥”专用,靠厕所的则属于新来者①。
因而,他们和所有被羁押在救治站的“人犯”一样,早已成了包括救治站“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收容遣送权人牢牢攥在手上以殴打他人的工具和殴打对象,随时可能成为孙志刚第二。因为,身陷牢狱的他们面对的是身着迷彩服手持警棍、持有对他们生杀大权的所谓护工(毫无护理知识和技能,本来就是合同制保安牌打手,是救治站为省钱而给他们改的名①),不当胁从犯的下场是随时都有可能被“护工”以“不听话”的理由,成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的烂尸。
--不听护工的话去殴打他人,叫做“不听话”,不听话就得被殴打,难道还不能说明他们是殴打工具、伤害工具?
何为“护工”,乔燕琴在法庭作证时表述护工的职责,第一是“防止病人闹事和暴动”,其次才是协助护士拿药、打针、派饭①。
应当指出,这里的胁从犯没有刑法意义,只有便于描述的意义。胁从犯在这里的定义,就是殴打工具,是通过多次殴打驯化而成的再被用来殴打他人的驯服动物。
仍在他们身上深深作痛的新旧伤害,在牢中耳闻目睹、全面感受的恐怖环境,早让他们结成血泪的共识:不听“护工”指令的后果是被殴打工具致伤、致残、致死,死了“就象死了一只蚂蚁一样”;只有胁从于野蛮“护工”的野蛮指令,才可能有生还的一丝希望。何况,乔燕琴的授意和他准备承担的殴打责任非常明确:“隔半个小时再打,注意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打出事了我负责。”②因此,他们不过是野蛮“护工”的伤人工具,不过是殴打他人的机器人。
何为借刀杀人可借用的比喻之刀?被收容人就是收容权人制造的这种最新式刀器。当然,这不是他们的发明专利,早就有许多人在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教养场等等非人呆的牢狱中得心应手地利用着。必须指出,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并不是救治站护工借刀杀人的刀,而是伤人的刀,论证见后面。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在救治站206仓期间,已经不是人,或者说是只有形态学意义的人,机械化了的人,是被装了电脑芯片的机器人。只要“护工”用眼色、表情、手语、口令等方式,把指令输入这群机器人的电脑芯片内--大脑中枢,他们就会一丝不苟地按照指令工作。因此,令他们“隔半个小时再打”,他们不敢提前也不敢延后,令他们“注意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 ,他们就没打头、没打出血。因此,他们殴打孙志刚的野蛮举动,是机器人的工作动作,全无他们的个人意志。没有个人意志的机械性殴打行为,就不存在伤害孙志刚的故意;不存在伤害孙志刚的故意,就没有理由认定他们是伤害孙志刚的故意罪犯。
因此,认定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犯了伤害罪,等于判决一切打人致伤的木棍有罪,砍人致伤的菜刀有罪;无异于判决被迫进入古希腊角斗场,对互不相识或全无个人怨恨的角斗士进行你死我活搏斗而于最后存活的一个角斗士,是血债累累的故意杀人罪犯。
然而,他们作为殴打工具对孙志刚的殴打,并没有导致孙志刚的死亡。孙志刚死亡是多种伤害所致,还有更致命的伤害,还有放任不救的伤害,只被殴打、全无救治的伤害。请见随后各篇文章的详证。
对于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殴打工具的观点,李海樱的辩护律师梁国雄已经在他的辩护词第一点的第一段已经阐述。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思考,推出工具无罪的结论。愤怒的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辩护律师梁国雄“工具说”的辩护意见。
其实,旁征博引一大堆还不如实物名称和实用称呼更能说明实际情况。如:
⒈载于一审判决书的第10件证人证言:“救治站提取的《调仓登记簿》,证实孙志刚3月18日至20日调房的情况”。
⒉“在这里,病房被叫做‘仓’。这种叫法甚至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上都能得到证实。206房被称为‘206仓’,调房被称为‘调仓’”①。
⒊206仓所以出名,“是因为那里关的都是基本正常的人--精神病人一般不打人,206房就不同了”①。
⒋206仓的“‘仓头 ’是由护工指定的,李海婴和钟辽国当时是206仓的两名‘仓头 ’”①。
如果再去了解“护工”、救治站员工、收容警察、中转站员工,都会加强对仓、货、工具的新概念印象。
这些证据证明,救治站和公安局早就把救治站当作收容仓库使用,早就把救治站用作仓库与车间两用的工厂,把收容在救治站的人看成货物和殴打工具:206仓是深加工仓,收容在206仓的货物是专用于殴打他人的工具和殴打对象,收容在其它仓的都是“护工”及其使用殴打工具打造加工成的半成品和等待加工的原材料。“护工”是粗活工,医务人员是科技工。半成品是永远不会再流动的严重精神病人,出站产品是魂归冤狱的尸体。救治站帮助万家团圆的天网不是曾经生意盎然吗?不是很多家庭找不到亲人下落吗?何妨去救治站查查它的《进出仓登记簿》和《调仓登记簿》?何妨带齐证件到全国700多个收容遣送站和与其相连接的医疗机构,逐个地翻查它们的《进出仓登记簿》和《调仓登记簿》?
--仓、货、工具的新概念算不算新世纪中华民族的创举呢?够不够得上第五大发明呢?
判决工具有罪的后果是什么?是以判例方式对《刑法》的补充或扩展,为全国法院树立判决工具有罪的典型先例,从此全国法院都可能以此为例,罪刑无数的无辜。因为,最高法院就定期出版“全国法院审判案例选编”,供全国法官参考。如果终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孙志刚惨案必进这个“选编”;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式的犯罪工具在全国监狱、劳改场、看守所、劳教所、拘留所、收容审查所,收容遣送站等法定的监管机构无所不在,长期使用,在基层政府、公检法的临时拘禁室无所不在,在黑社会的刑场和黑社会性的工场无所不在。
对《刑法》的补充或扩展行为,就是对《刑法》的篡改,是对立法权的侵犯。这是什么罪?刑法没有规定,说明立法落后于形势。处理上只能按枉法罪刑判决。
正是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殴打孙志刚全无犯罪感,才全无躲避行为,公安机关才不费吹灰之力手到擒来。
二 正当防卫无罪
正当防卫对他人的伤害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李海樱等八名农奴殴打孙志刚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们不采取殴打孙志刚的防卫手段,自己就必遭受殴打,甚至可能包括孙志刚对他的殴打。在这里的自卫,不能理解为自由人在自由状态下的以牙还牙、以拳抗拳的自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定义,在救治站,尤其是在206仓,具有与世不同的特殊性:
⒈正当防卫对象特殊。防卫对象与殴打对象不同,打在殴打对象上,等于打在防卫对象上;不殴打殴打对象,防卫对象就殴打你,包括通过其他殴打对象殴打你。
⒉正当防卫方式特殊。通常的正当防卫方式是以牙还牙,以拳对拳,防卫强度要控制在不超过不法侵害的侵害强度水平。但是,在206仓,听话就是正当防卫,即听“护工”话,按“护工”的指令去殴打他人。不听话就遭受伤害。
⒊正当防卫的时间特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但在救治站,在206仓,一周7天,每天24小时,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相应的正当防卫时间也是24小时×7天/周。
不错,把殴打他人理解为正当防卫,在自由人看来是不可理喻的,手段是残酷的,在道德上是可耻的,但在法律上却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刑法》所支持的。如果把自由的你也投入206仓修理修理,相信你也会无可奈何地按指令殴打他人,并自我安慰道:“我是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啊!”并可能在“护工”不在场时悄悄地对被你殴打的人解释说:“我是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啊!”。--同胞们,请不要再按宁死不屈的道义标准要求他们了,他们不是地下活动时期的中共党员,不是为任何主义奋斗的志士,更不是特殊材料或钢铁制成的特殊人,他们本来就是只为生存、只为温饱而离乡背井寻求城里人不屑一干的苦工、脏工、重工、险工、毒工的苦难人!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家中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需要抚养的妻小,他们不能撇下家人先走啊!面对代表党、代表政府收容整治他们的铁拳,他们唯一能够采取的自卫法,就是听话地去殴打包括孙志刚在内的所有殴打对象啊!而这“听话打人”又意味着是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具体表现啊!他们是很听党和政府的话的一群人啊!难道这样听党和政府的话的人们有罪,且罪该重刑?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是正当防卫,防卫对象是救治站的所有人员,当时主要是值班的医生、护士、“护工”和监视机前的监视人。
说他们殴打孙志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是说他们殴打孙志刚的防卫措施没有过当,即未达到“护工”乔燕琴的满意程度,以致在第二次打完孙志刚后,李海婴看到“护工”的不满,深知没有打够,便对“护工”恐惧地自责地请求道:“你要不也打我几下吧”。因此,他们依法免负刑事责任。
可是,一审判决却认定正当防卫是犯罪,认定采取正当自卫措施的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有罪,且认定他们是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共犯,是故意伤害孙志刚的主犯和从犯,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法则,是为了保护那些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分子作斗争的人们,也是为了保护和鼓励更多的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见义勇为的勇士。至今还无人将正当防卫法则用于保护那些打击对他没有任何侵害的无辜人的人们,或者说至今还无人将它用于保护看起来象助纣为虐的人们、打手或走狗。没想到它居然适用于保护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和福利性两兼的医疗机构中的殴打打手,而且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等各种法定的监管机构中充当虐待工具的囚犯类打手,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基层政府、公检法的临时拘禁室中刑求工具类打手,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黑社会刑场和黑社会性工场中的全无自由的体罚和刑求工具类打手,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对抗中央政府的侵权而受刑事追究的人们,如因中央政府故意纵瘟、隐瞒瘟情而不得不向亲友、同事、熟人、单位、社会传播真假瘟情信息的人们(见《辩护词--他们是抗瘟功臣,不是恐怖罪犯》)。
哀哉,正当防卫法则居然被发现可用于无不法侵害的环境中,居然在新世纪大大扩展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哀哉,我的祖国!哀哉,我的同胞!
三 精神病人打人无罪
精神病人对他人的殴打和杀害,虽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依法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不被《刑法》视为犯罪,是根据《刑法》的犯罪定义出发的。即该法第14条的故意犯罪定义和条15条的过失犯罪定义。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精神病人危害的社会结果,即无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精神病人做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犯罪。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不是《刑法》第18条规定所指的精神病人?本来不是,后来也不是。但自他们被收进“救治站”之时起到释放离开救治站之时止的期间,就被法定的精神病鉴定权威、经法定程序确认为精神病人,或称间歇性发作于“救治站”的精神病人,被直接投入精神病院的--救治站原为广州市精神病院、后改称为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的一个“病区”,这个特殊“病区”设置于2002年8月1日①。
谁敢说在精神病院治疗的人不是精神病人?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
实际上,它是专门收容正常人、制造一切正常人为精神病人、再整死“精神病人”的特殊“病区”。已被报道的201仓、205仓、209仓关押的就是被制造成功的严重“精神病人”,孙志刚就是被作为严重的精神病人,而被收容进救治站,先被投置在201仓,经过206号刑仓的加重性修理后,再被送入更严重的精神病人205仓,并在那里熬完生命的最后8个多钟头的。一审判决也是认定206号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的,不然,凭什么认定“胡金艳清楚知道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的呢?
不错,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在心理上不是精神病人,但在刑法法理上却是严重的精神病人。因为,恐怖的“救治站”是改造所有被收容人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魔窟,一进救治站,就会立刻变成“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疯狂人,尤其是一进206殴打刑仓,就会立刻变成可由“护工”眼色、表情、手语和口语等方式传达的指令操控的机器人和可捣毁的机器人。如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在206仓外对仓内正在殴打孙志刚的八名被告,用拳头狠狠地挥了两下,意思就是“给我狠狠地打”,而“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①也就是说,他们全无自己的意志,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残酷殴打孙志刚的行为,完全是在“护工”操控下用口语、手语、表情、眼色指令下的精神病人对他的殴打行为,是他们明知孙志刚不可殴打却又不得不去殴打的完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依法免负刑事责任。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精神病人或间歇性发作于“救治站”的精神病人李海樱等八名被告为故意伤害孙志刚的罪犯,严重违反了《刑法》第18条规定。
救治站伤害和杀害了多少无辜?不得而知,但是,已经报道的数字已经惊人。正常的收治能力是200来人。①而从“据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从2002年8月10日到2003年1月20日,救治站里共收治病人多达877人,其中外科病人280余人(包括脑外伤、骨外伤和普外伤),精神科病人280人,内科病人210人及传染病人105人。这里还经常收治特殊病人,包括一例艾滋病确诊者、15例自缢未果者、20例吞刀片者、1例自制凶器者和一名身带匕首者。此外还有约30名各类涉案人员”①。
--恳请良心正义尚存的所有记者们,以见危就救、见难就帮的见义勇为精神,以“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图”的救人立德情怀,立即采访广州市收容遣送救治站的所有正在“治疗”和已经出院的“病人”,报道这个特殊的“精神病院”“病区”的真相,让人民知道该院以什么标准收治、以什么方法治疗任何人为“精神病人”的,让人民知道该院制造的精神病人是何时造成的,建站以来到底制造了多少精神病人--应该相信这样的病区不属于不可采访和报道的“国家”机密要地。
《刑法》第18条,本来只能适用于真正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案件。至今还无人将它适用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