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5-07 06:45:00作者:
漳州市建筑设计院院长蔡某、党支部书记王某、财务室副主任姚某、经营科科长简某4人利用职便,由领导牵头,集体行动,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采用扣留不入账等方法私分了原为单位合法收入的经费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据介绍,2001年,蔡某、王某、简某私自将设计费各5万元截留不入账,并私分其中的1.6万元,3人各分得4000元;2001年蔡某再将5万元设计费截留不入账,由简某保管,并分两次将其中的3.2万元私分,蔡某1.2万元,王某和简某8000元;2002年1月,涉案的4人又私自决定将该院账外资金2.2万元私分,蔡某、王某、简某各4000元,姚某分得3000元;2003年1月,蔡某、王某等人再次截留该院账外资金1万元,蔡某、王某各分3000元,姚某分得2000元。2003年2月,姚某还利用职便挪用自己经手保管的该院账外资金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