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认为,近年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5.6%。其中贪污案件141件153人,比例为40.4%,占第一位;挪用公款案件125件146人,比例为36.4%,占第二位;受贿案件67件70人,比例为18.7%占第三位。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2、从发案部位看,发案部位涉及面广,银行部门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在查处的金融系统犯罪嫌疑人中,有中行、农行、工行、交行、保险、证券、信用社等部门。资料表明,三年中全省检察机关查处银行部门涉嫌犯罪286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人数73%,其中2002年银行部门涉嫌犯罪93人,占金融系统总涉案人数79.5%。
三年中全省保险部门涉嫌犯罪49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数的12.9%,证券机构涉嫌犯罪19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数的4.9%。
3、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349件犯罪案件中,管理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有一定的比例,共有91件,占发案总数的25.3%。
4、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们对哈市辖区内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才二十几岁,这些人胆大妄为,大多不计后果,极其贪婪,多次作案,重特大案件多系他们所为。如原佳木斯市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交易委托员史某,多次挪用股民股票帐户中的股票和存款共计28.7万元,2000年8月末,史某因挪用公款抄股,无法归还,畏罪潜逃,于去年7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1998年作案时才24岁。又如原伊春市金山屯区农业支行储蓄员靳某和赵某从1997年开始合伙谋划挪用银行储蓄款做买卖,五年中共计挪用公款1262万元,贪污8.9万元,仅去年底到今年初的2个多月的时间内就挪用公款24笔,其中12月16日当天挪用公款6笔达54.7万元,作案时两人年龄分别为23岁和2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