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楠本新在公布判决时承认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在1944年强虏中国人到日本作苦工的确属于非法行为,但表示民事案件经过20年后请求权已自动失效,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要求赔偿
以72岁的刘宗根为首的中国原告提出,他们在1944年被强迫到日本冶金工业在京都府加悦町的大江山镍矿作劳工。他们说,在大江山度过的一年中,他们不仅吃不饱,穿不暖,还经常挨打。在这一次的诉讼中,他们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为当年强虏劳工的行为谢罪,同时要求被告支付一年的工资并做出相应经济赔偿。
日本冶金工业表示,二战期间使用中国劳工作苦力是当时日本政府的决定,公司并无力抗拒。而日本政府则提出,根据二战时的日本宪法,政府不必为其行为的受害者做出任何补偿。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在一系列中国劳工强制劳动的索赔诉讼案中,所谓民事案件起诉权的20年期限以及日本是否承认国家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原告反应
中国原告在裁决宣布后举行了记者会,原告之一刘宗根在会上谴责京都地方法院的裁决是没有人性的,并表示所有原告将继续上诉。他还说有幸在日本结识了很多朋友,他会在法庭上把官司打到底。
原告方律师评论说,这次裁决有违历史潮流,并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谢罪并做出赔偿以解决这一问题。
共有约200名中国人在1944年被强虏到据东京约350公里的大江山镍矿作苦工。他们被迫忍受残酷的工作条件,而且没有拿到一分工钱。
日本投降后,日本冶金工业对中国劳工隐瞒消息,不想改善他们的待遇。1945年底,刘宗根等人坐美国船只返回中国。此时同一批被押至日本的200名壮劳力中已经死亡14人,其他大部分人都带有伤残。
1998年8月14日,刘宗根等6人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公开向中国劳工谢罪,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