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案情很简单:
还记得前人民日报社长胡绩伟吧,他曾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990年3月全国人大开幕前夕,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罢免胡绩伟常委资格的议案。在中外记者会上,有记者询问此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姚广说,胡绩伟犯有侵权问题,所以被罢免。他指的是胡绩伟在半年多前六四期间为一份召开紧急人大会议的呼吁书征集签名的事。六四后有几个人在报上发表声明,指责胡未经本人同意就把他们的名字列入,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在记者会上,姚广先生对使用“侵权”一词来答复记者似乎有些得意,还特意重复了一遍:啊,他侵权了。
所以,我们有机会看到了共和国历史上一次最高级别法盲们的违法杰作:以民事侵权责任为由罢免公民的公职。
这起违法案的事实是很清楚的: 一、 侵权是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中国的民法规定得很清楚,认定公民侵权事实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没有法院判决书,谁也不能认定胡绩伟“侵权”。姚广先生在中外记者会上红口白牙地对胡绩伟使用“侵权”一词时,必须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为据。如果他没有判决书而指胡绩伟“侵权”的话,这指控是无法律效力的。他还有诽谤之嫌。当时的情况是,中国没有一家法院审理过胡绩伟的侵权案。实际上,是那些在报上声称要告胡绩伟的人并没有正式起诉过胡绩伟。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对于民事纠纷案件,“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是“民不告,官不理”的意思。没人起诉就不会开庭审理, 没有法院审理就没有判决书,没有判决书怎能认定胡绩伟“侵权”?又怎能依此为根据在人大常委会提出动议并表决通过?人大常委会在没有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胡绩伟“侵权”?就根据那三几个个人的指控?如果个人指控就能定罪,那还要法院干什么?堂堂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竟依照莫须有的指控做出决议,是不是藐视国家司法?
二、 退一步讲,就算当时有人起诉过,并且胡绩伟先生败诉。有正式的法院判决书认定胡绩伟“侵权”。即使这样,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仍然违法。因为侵权是民事责任,民事案件适用民法而不是刑法。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等。其中绝对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罢免公职一说。众所周知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事处罚。光天化日之下,堂堂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民刑倒错,乱用法典,竟用刑事罚则来处罚一个公民的民事行为,世上还有比这更加荒腔走板的事吗?这大概可以算最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制”了吧?是不是从此以后,如果一个人大代表在著作权或遗产纠纷中败诉,他的人大代表资格也要跟着丧失?
其实,这些年来国内名人卷入民事纠纷的事不少,其中也有些人有公职在身。从现在所知道的情况看,没有见到其他的人因民事诉讼而被罢免公职的事情。可见各级官员虽然腐败,但在民法和刑法这类最基本的界限上,还是不敢太胡来的。
中共的宣传作品上时常把纠正各级党政机构胡作非为的希望寄托于“正确的上级”干预行动上。这种安排的前提是上级比较正确,比较接近“青天”。而此案却告诉我们相反的事实:在中国,越往上级越敢胡来,最高权力机构干出最小儿科的违法案件。
真是呜呼哀哉!在中国当今这等“法治”水平下,谈论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在光屁股国王面前高谈“新衣面前人人敬畏”有什么两样?
我郑重建议有志于在中国建立法制体系的人士记下此一经典案例。将来要在中国的立法机构或某高等法学院校所在地树一块石碑,将此案刻于碑上,并将所有在此案中投下赞成票的人姓名一一列出。让我们子孙后代了解,在这个荒唐的年代里出过一个怎样高级而荒唐的案子和一群怎样高级而荒唐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