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买官卖官其实已不再是新闻,李育国案之引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此案显示出某些不良官员买官卖官的“价目”已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据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李育国因为不满其将从城建集团董事长的“肥缺”上被调走,当即动用100万元托人为其活动。2000年4月,深圳市领导班子即将换届,李育国还想再上一步,为其活动的“中间人”开出1000万元的价码,李居然欣然接受。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1000万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但对于李育国而言,1000万只是他在仕途上跨越一小步,从正局级迈向副市级的一个可以轻易付出的筹码或“投资”。
李育国案之触目惊心,还在于其动用资源的能力之强。为保官,李育国能够在一天内筹措100万元资金;为买官,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李育国能迅速筹集美元50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各100万元,加起来高达人民币600多万元。由此可见,一些贪官为了维护其利益,已经具备了惊人的资源活动能力。
除此之外,李育国案还显示出,在一些贪官周围已经形成了小型利益集团。在为李育国筹措资金的过程中,李育国的下属--城建集团住宅开发公司经理李春晓和物业管理公司董事长马胜芳,以及与李育国有着密切业务往来的商人曾某某和庄某某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庄某某,李育国一句话,便能为李筹集50万美元的活动资金。
对于这一小团体来说,利益是其相互联系的最重要纽带。李育国能否在权力体系中保住、并取得更重要的职位,显然是这一团体的最大利益之所在。庄某某之所以愿意二话不说拿出50万美元,可能没有人会相信他是出于私人情谊,无疑是因为李育国升迁后能够给他更为丰厚的回报。在这一小团体心目中,权只是为小团体获利的手段,而不是为大众服务的工具。
李育国案令人深思还在于,据媒体透露,“熟悉李育国的人说,撇开涉嫌索贿受贿不说,他是个很有才能的人”。因此,李育国案似乎延续了近年来不少腐败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即犯案贪官往往颇有能力。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姑且不论,单从李育国案来看,如果李果真“很有才能”,那么,其花千万买官的选择就实在值得我们反思:在现实中,官员正常升迁的通道是否顺畅?升迁的规则和标准是否透明?
李育国案之所以发生,道理其实很简单。在某种程度上,一旦拥有公共权力(国有企业的老总应该仍属公共权力范畴),便等于拥有了配置资源的大权。防止公共资源被配置到少数利益集团中去,权力的来源问题和监督问题至关重要。如果对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或监督乏力,公权便极有可能为私人谋利;如果权力来源于少数人,只要以相对不高的“成本”“搞掂”少数人便可换取能获得巨大收益的权力,买官现象就难以杜绝。(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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