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院指控,从1996年起,广州市危房管理所所长周承秋(因涉嫌受贿近700万元,已于今年4月2日在广州市中院受审)就开始送钱给邓以铭。开始时是每次1万元人民币,2000年春节期间,周一次性送了5万元。另外,该所所长助理余辉也以打麻将名义先后给邓送了5万元。邓以铭全部照收不误,他在庭上这样解释:“当时有个风气,下属过年过节给上级送个红包,很正常。而且我每次都以为这是他们(指危改所)创收后发的奖金。收钱我是错了,但我并没有为周承秋谋取过什么利益。”
但公诉人随后出示了周承秋的证言:正是为了工作上的“方便”,周承秋才再三地送钱给邓;2000年,当时局里正在搞轮岗,周承秋为了保住危改所所长的“肥缺”,才呈上5万元的巨款,当然他的目的最后也达到了。
余辉的目的则更加明显:“提拔我当所长助理,需要邓以铭的同意,而且以后的升官发财也都必须过这一关(指邓以铭),所以我就送钱给他了。”
邓以铭无论是在芳村区任副区长时,还是在国土房管局任副局长时,都因为主管建设等方面工作而认识了许多搞建筑工程的“朋友”,他们都亲切地称邓为“大佬”,还先后给邓送了100多万元的贿赂。由于得到“邓局长”的关照,他们的生意做得很好。但邓以铭在法庭上还是坚持自己并没有为他们谋取任何利益。
然而公诉人列举了几份证人证言,显示邓在收钱后的确为他们谋取了利益:建筑商谢某为得到芳村区某政府单位综合楼的项目而求助于邓以铭,时任芳村区副区长的邓以铭不但向有关方面介绍了谢某,还帮忙使该大楼最终以商品房形式出售。谢某于是以赞助邓的儿子买摩托车的名义自动送上贿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当公诉人向邓问起这些贿款的去向时,邓的回答让人吃惊:“钱?许多都用了。一些用于资助生病或遭受台风灾害的亲友等,每次都是一万两万,也没打什么借条;还有就是一些同事出国时给他们三、两千美元。其余的大都用于我个人的消费了。”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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