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2-05-28 20:46:00作者:
5月27日,江苏通州市教育局原局长于绍林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通州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扬子晚报报道,从1992年至2001年,于绍林在担任通州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万余元、美元2000元、港币2000元、保险单4份价值人民币19480元,巴西红木沙发及花架价值人民币5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同时,其本人对其人民币70余万元,美元3379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扬子晚报报道,从1992年至2001年,于绍林在担任通州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万余元、美元2000元、港币2000元、保险单4份价值人民币19480元,巴西红木沙发及花架价值人民币5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同时,其本人对其人民币70余万元,美元3379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