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陆法律专家解释,所谓“性贿赂”,即是用不正当的性关系,达到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权力与利益的交易,在大陆通俗称法是“以色谋利”、“以色谋钱”或“以色谋权”;一九九六年大陆修订“刑法”时,一些法律专家提议增加“性贿赂罪”,但最终未获通过。
在上周结束的中共“两会”上,有些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对此歪风表示忧心,希望能够立法给予严惩;支持将“性贿赂”入罪的大陆法律专家也表示,难道“性贿赂”因为证据难找就可以不规定?通常财物贿赂也是“一对一”,往往也不留现场,“刑法”照样规定惩治。
当前大陆舆论和民众多赞成给“性贿赂”定罪,并且认为“性贿赂”比用金钱贿赂更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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