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事刊发后,在1996年至1997年一年多时间里,《农家女百事通》杂志先后收到150多封读者来信,获悉发生在1995-1996两年内农妇自杀事件344起,其中自杀死亡260人,自杀者大多是15-31岁的青年农村妇女。多数来信对自杀事件作了描述。这些信件发自湖北、四川、山东、安徽、河北、甘肃、云南、贵州、陕西、海南等24省(自治区),其中以杂志发行量较大的湖北、四川、山东等省份为最多。
在随后的采访中,我发现读者提供的线索绝大多数是真实可靠的。许多乡村每年还不止发生一起此类事件。如江苏省丹徒县上党镇在1995年6-9月四个月内就有9名农妇自杀死亡。湖北省随州市安居镇卫生院1996年1-8月共收治服农药自杀的病人30名,其中女性(主要是农妇)为25名,所幸的是,其中大部分经抢救生还。
根据1990年我国人口调查(这是举世公认的比较严谨的一次人口调查)提供的人口数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1990年-1991年疾病监测点统计数据及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所作的关于“全球疾病负担”问题的一项调研报告,北京回龙观医院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室费立鹏、刘华清、张艳萍等医生运用科学方法得出如下估算结果:1990年至1994年,中国乡村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03,047人,农村女性自杀死亡人数为173,230人。农村15-39岁女性自杀死亡人数为99,266人。这个数字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统计数字也非常接近。从数字来看,农村女性自杀死亡率高于农村男性。为什么选择死亡
自杀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心理现象。根据调查,可将农妇的自杀动机细分为逃避、赌气、威胁、惩罚、辩诬等。
逃避
这是一种典型的个人内心动机。江苏省丹徒县韦某年老体弱,独自承担所有的家务和农活,丈夫和儿子却游手好闲。年复一年的辛苦已令她不堪,由家人的冷淡导致的“心苦”最终把她逼向绝境。1995年8月的一天清晨,她替熟睡中的丈夫、儿子做完最后一顿早饭,服食农药自杀死亡。这类自杀者的悲观心理通常都有一段相当长而又相当平和的积蓄过程,最终由对特定事物的失望转为厌世。这种自杀通常不是在激情状态下发生的,相反,倒像是冷静思考的结果。在所有的自杀中,唯有这种自杀最不轻率。从精神病学的角度看,她们多半患有抑郁病。
赌气
这种人际动机在自杀农妇中最为常见。这类自杀通常都是在和亲人----主要是在和丈夫发生争执后发生的,自杀的意图是要让对方后悔。江苏丹徒县青年农妇吴某和丈夫结婚三年,感情一直很好。1995年7月,见村邻贩卖西瓜赚了钱,吴某凑了480元让丈夫也做西瓜生意。由于天气原因,丈夫生意做亏了,吴某责怪他无能。见丈夫顶撞她,她又一连两天和丈夫“冷战”,独自下地劳动,回家不吃饭,也不做饭。见丈夫始终没有拿出和解姿态,又喝下剧毒农药。很快她又后悔了,对5岁的儿子说:“我喝药了,快去叫人!”终因服药过量,不治身死。
威胁
这类自杀又叫操纵性自杀,真实的意图是要别人害怕。因此,自杀前会发出某种含蓄的警告----多采用致死性不高的方式,自杀后常发出求救信号。湖北省浠水县张某是村里有名的美人,从小娇生惯养,养成自私任性的习性。成年后,她嫁了一个在城里开酒楼的富哥,常常使刁耍泼。在最后发生的一起夫妻冲突中,因丈夫不似从前那样相让而服毒自杀。调查发现许多因父母包办婚姻,不让外出打工引发的农村女孩自杀也属于威胁自杀。
惩罚
这也是一种人际动机,其形象语言是:纵使自己死去,也要让对方付出某种代价,至少要让对方不得安宁。调查发现,在农村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中,许多因婆媳关系恶化引起的自杀具有惩罚自杀的典型特征。这类事件有时引发悲惨的连环命案。如山东省某县青年农民王某从部队转业回乡,父母花尽积蓄为他操办起婚事。婚后不久,同住一个宅院的婆婆和媳妇就结了怨。1995年农忙时节,婆媳之间又起争端,王某气上心头,破天荒打了妻子一巴掌。当天晚上,已怀有身孕的妻子就在厨房横梁上吊死了。其后,王某疏远了母亲,又被村邻议论,一蹶不振,终于第二年农忙时节吊死在妻子头年吊死的那根横梁上。
辩诬
一种受了冤枉或被无端猜疑,想以死证明自己清白的自杀----农村屡见不鲜的风化嫌疑、偷盗嫌疑常导致这种自杀。湖北省某地农村女孩李某和邻居女孩安结伴在广州打工。1995年春节,李某独自回家探亲,安交给她一只装着800元钱的信封嘱她交给其父母。其父母收到信封,发现少了200元,一口咬定是李某拿了,要她退赔。李某觉得只有一死才能洗清自己,服剧毒农药自杀(后被救活)。
上面5种动机并未囊括所有的自杀动机,也不可将它们作绝对的划分。而妇女自杀的直接原因,大多离不开家庭矛盾,同时贞操问题和生活无着也值得关注,在调查中发现,由贞操问题而自杀的19人中,未婚的9人全部是在失贞后自杀的。此外有34人是由于无人赡养、无钱医病、年轻人前途迷茫等生活无着的原因而自杀,占到260个自杀者中的13%。另外,由于自杀心理具有很强的偏激性和狭隘性,自杀者也常以极端的手段实施自杀,如集体自杀、杀人自杀、毁家自杀、连环自杀、传染性自杀、未成年自杀等等。
自杀的损失有多大
假如问自杀死亡会给个人、家庭造成多大损失,我们等于是在问人的价值有多大。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某产品的价值就是生产该产品所耗的劳动的价值。那么,在农村把一个女婴养成16岁的少女大约要花费劳动价值32,800元(年均1800元,另加教育费用4000元)。也就是说,这位少女的生命价值是32,800元。而据估计,一位成年人的劳动价值至少是其生命价值的三倍。其中1/3(1,800元)用于延续自己的生命,2/3(3,600元)贡献给家庭(社会),劳动40年可创造使用价值5,400元×10=216,000元。就是说,一位16岁的农村少女的自杀死亡,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000元。这样的损失对死亡者的家属来说意味着什么,我们已不难想象。
况且,自杀除了造成诸如经济损失这样的显性损失,还造成许多隐性损失。最严重的隐性损失就是家庭角色缺失。我们认为,一名家庭主妇的死亡给家庭造成的隐性损失一点也不比显性损失小: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遭到破坏,不仅死者的作用消失殆尽,幸存者的作用也极大地削弱了。她们的死亡使丈夫精神萎靡,甚至使家庭生活陷于瘫痪;她们的死亡也使她们正在成长的孩子失去了在那个成长阶段最不能失去的母爱,对这些孩子日后的生理发育、心理发育及人生道路产生重大的影响。
自杀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所有自杀对个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所有自杀对家庭造成的损失的总和。从显性损失方面讲,假如所有自杀死亡农妇的平均年龄是35岁,她们的平均工作年损失是25年(即假定她们都能工作到60岁),那么,根据前面关于劳动价值的计算,我国每年因农妇自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应该是5,400元×25(年)×170,000(人)=229·5亿元。从隐性损失方面讲,假如每位自杀死亡的农妇可使3名亲属受到伤害,那么,每年17万名农妇自杀死亡就该使51万名遗属受到伤害。
除此以外,农妇自杀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连环自杀、传染性自杀以及娘家人和婆家人之间的争端。
丧钟为谁而鸣
中国自杀预防及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牵头人翟书涛告诉我们:1987年,专家赵连俊对422例老年自杀进行原因分析。发现出现家庭问题者占79·7%。家庭原因中,家庭成员纠纷占63·2%,孤弱无助占6·85%,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占27·36%,子女虐待占3·34%。另据权威人士估算,1990年至1991年,我国年均自杀死亡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44000人,其中农村自杀死亡的老人竟高达41500人,为城市的16·6倍。
这与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松散,人情淡漠,个人和家庭陷于相对孤立状态有关,同时也和几千年的封建遗毒分不开。如果一个农妇将家庭视为她的全部,得不到多重社会支持和保护,加上封建社会的各种遗谬,农妇往往身心负荷最重,并形成畏惧权威、自轻自贱、随遇而安的性格,她所面对的生活要比别人更为艰难。她所体会的孤独也比别人更为深刻。
专家称,这是农妇自杀的一种深层原因。
贫富不均则是另一种深层原因。
其实,贫困本身就是一种可给人造成重大创伤有时甚至可以置人于死地的生活状态。据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截至1995年年底,中国农村贫困地区有6500万人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人均纯收入只有530元。
湖北省枣阳市青年妇女黄某在贫困的娘家长大,又嫁到同样贫困的婆家,生下4个孩子,一贫如洗。她在经历了嫁人,生孩子,死丈夫三次重大事件后,背上了三笔债务计3000元,这对她已是天文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嫁人成了她唯一的生存手段。丈夫死后仅仅半年,她便先后改嫁了四次。终于,贫困在将她的关于青春、爱情及幸福生活的遐想,将她的人格尊严贬损殆尽之后,顺便将她的生存意志也摧毁了。
如果说,贫困本身已经令人十分难受,那么,贫富不均对贫困者来说则难以忍受。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5个最富裕地区和5个最贫穷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1980年为1·98:1,1985年扩大为2·19:1,1991年进一步扩大为2·88:1,同一地区居民之间及窍缇用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