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8日,江川县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谭震,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名誉侵权诉状,声称:“2000年1月28日,我正要下班,院领导突然找我谈话且神色极为凝重严肃,他拿出《星云》杂志的一篇文学作品《送礼怪招》让我阅读……时隔不久,又有多人打电话或亲自找我质问或询问是怎么回事,直至后来有相当多的疑问和鄙视的眼光投来。”谭震认为作者徐勇鹏是“以文学作品形式公然诋毁名誉”,对他进行“人格攻击和诬蔑”,“《星云》杂志则推波助澜”。
谭震认为“谭庭长”就是他的原因是:在《星云》杂志发行范围和读者群中,谭庭长只有他一人,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小说中谭庭长的住所是四楼,他的住所也正是四楼;作者曾是他审理过的一案件的当事人,其小说是以“我”虚拟自己官司所见闻之事;小说的刊登,影响了他在人们心中的法官形象,使他“生活在痛苦和精神折磨中,工作不能做,案件不能审,形同虚度年华的废人”。因此他要求徐勇鹏和《星云》杂志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0年5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川县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结果,徐勇鹏赔谭震精神损失费1万元,《星云》杂志赔5000元。
“人民”法院抓了徐家7人
听到这一判决,徐勇鹏及其家人目瞪口呆,这篇小说得到的稿费仅25元啊!
从法院出来,徐勇鹏的家人用粗鲁的语言愤怒地议论纷纷,这时,只见法院冲出一伙人,将徐勇鹏一家7人或按倒在地或反剪双手强行戴上手铐,拖进法院大门。其中包括两名正在哺乳的妇女。
法院抓了徐家7人的消息,在县城不胫而走。江川县政法委和县委宣传部有关领导获悉后,要求法院立即放人。可是当天下午6时左右,法院只释放了徐勇鹏及其岳父和弟弟,未释放的人则以“暴力手段侮辱、诽谤、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为由,移交看守所拘留5天。焦虑的徐勇鹏于次日赶往玉溪中院要求放人,尤其是嗷嗷待哺的的婴儿的妈妈。中院交给他一封密封的信件,然而江川县法院接到此件后只放了徐勇鹏的嫂子,其父亲、妻子、弟弟因“拒不认错”仍未释放。
2000年7月4日,身心疲惫的徐勇鹏再次走进玉溪中院哀求放人,在遭到拒绝后,气急攻心、失去理智的徐勇鹏向审理谭震起诉案的审判长余某连捅4刀,致使余某重伤,徐勇鹏被闻讯赶来的干警制服。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勇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徐勇鹏和《星云》杂志不服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的申诉,维持原判。
文坛的悲剧
徐勇鹏之案引起了云南省文联和作家协会的强烈反响。作家和评论家们在对此文进行了认真讨论后,均认为该小说没有造成对谭震名誉的侵害,认为法院今后在审理类似著作权或名誉权方面案件纠纷时,最好能听取有关专家及新闻出版局作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云南省著名老作家彭荆风着文说:“我从这一案件的发展,看到了如何保障作家权益,如何尊重法律的问题。谭震作为法院庭长不能那样强词夺理,对一篇小说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徐勇鹏当时再有多少委屈,也应相信法律,再上诉,绝不能持刀伤人。但愿徐勇鹏这篇小说,是当今文坛最后的悲剧。”
此案也引起了云南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云南省律师协会专门就此案召开了由律师和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与会者认为:民事部分,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谭震名誉权;徐的亲属是在庭审结束走出法庭后骂了一些粗鲁的话,对此法院可以说服劝阻,而谭震当时的身份是案件当事人而非办案法官,因此江川县法院关押徐家7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徐刺伤法官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但其一案事出有因,其手段也达不到特别残忍,法院量刑是否过重?
对于谭震作为法官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官不是普通公民,是社会公众人物,他的名誉权应是不完整的。因为法官是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职业,他如果要诉讼,只能由其他法官来审理,法官审法官,很难做到利益的调整和办案的公正;同时,法官审法官,不管如何判决,都很难做到让另一个当事人满意,社会都会对此有非议。在西方发达国家,即使法官名誉权受到伤害,他也不能提起诉讼,这是他选择这个职业必须付出的代价。从长远利益看,这件事根本不应该造成司法介入。
徐勇鹏说,他在创作中并未将谭震作为“谭庭长”的原型,谭震1999年审理的他的案件是徐勇鹏胜诉,他没有不满的理由。
两年来,徐家为打官司付出惨重代价,家庭陷入贫困。对于法院无故抓人一事,徐家已联名依法提起诉讼。目前谭震已被调到江川县法院民庭工作。
一个中共江川县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长就有掌握老百姓的生杀大权,而且是官官相护,无法无天。使社会积怨日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