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一九八三年,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就曾联合签发“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其中曾提及,“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者,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者,交由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各省市政府也都制订有相关规定,处理“包二奶”这类通奸或姘居的行为,但迄今显然并未发挥太大作用。
据中时报报道,现今中国大陆不只“包二奶”问题严重,“包二爷”、“养小狼狗”(养小白脸)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因此,中共人大常委会在二○○○年提出“婚姻法修正草案”时,大陆关于立法遏止此一歪风的呼声不断,去年(二○○一年)四月廿八日正式通过的新“婚姻法”对此也作出具体回应。
台湾大学“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泰铨表示,二○○一年新“婚姻法”的一项修正重点,就是加强打击重婚或其他婚外同居关系。新“婚姻法”不但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以及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自诉,并且明订,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者,无过失之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针对“包二奶”所设的规定。
王泰铨表示,所谓“包二奶”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泛指各种不正常的婚外异性关系,有可能是重婚、姘居或是通奸。依据一般的定义,“重婚”,是指于前婚姻存续中,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姘居”,是指夫妻或双方分别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通奸”则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分别与他人临时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双方既不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也不共同生活。
台商在大陆“包二奶”,如已经达到重婚的程度者,则后婚(即包二奶的关系)无效,并将被依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加以处罚,不过二奶或其所生子女,仍可主张财产上的权利。若台商“包二奶”仅属“通奸”,虽然目前在台湾“通奸”仍为犯罪行为,可被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在大陆“通奸”则已除罪化。
王泰铨指出,若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而导致离婚者,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项请求权需在法院准予离婚前提下,台湾原配才可以请求包括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
关于台湾原配如何举发老公在大陆“包二奶”的问题,王泰铨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新解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此,大陆媒体的解读是,未经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影材料,过去属于非法证据,无法被采用。但未来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则所取得的证据都将可以合法使用。
换言之,未来私家侦探将可以利用窃听、盗录等手法对于台商“包二奶”的情势进行调查,并可作为合法证据。但如此一来,可来将会大开“抓奸”之风。因此,王泰铨则认为,大陆媒体的解读可能略嫌速断,对于“包二奶”的举证问题,究竟大陆法院的立场如何,仍有待持续观察。